丈夫向同事借款45万用于还房贷及商铺资金周转。离婚协议约定:杭州商铺归男方,邵阳房产归女方,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丈夫去世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妻子还款,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又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主张夫妻“恶意逃债”。法院认定:离婚财产分割未明显偏离公平原则,未导致男方责任财产不当减少,驳回顾某诉讼请求。
基本事实:
2012年9月,张某与魏某登记结婚
2021年1月和7月,张某向同事顾某借款45万元(约定2025年5月、2026年7月分两次还清)
2022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杭州商铺归张某,邵阳房产归魏某;子女由魏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
2023年10月,张某意外去世
2024年7月,顾某起诉要求魏某偿还借款本息——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对魏某的诉请
2025年2月,顾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主张张某、魏某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逃债
法院判决:
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不能简单以“未均等分割财产”就认定为无偿处分。
1.子女抚养。子女长期跟随魏某在邵阳生活学习,由魏某直接抚养,房产归魏某有合理性。
2.财产分割整体。杭州商铺归张某,邵阳房产归魏某,未明显偏离公平原则
结论:离婚财产分割未明显偏离公平原则,不构成无偿处分财产。
(二)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1.离婚时间与债务时间。
离婚(2022.1)距借款(2021.1)约1年,距还款期限更远,不存在突击转移财产。
2.离婚时偿债能力。
张某仍拥有杭州商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持续偿债能力,未导致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3.已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法院审理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不直接影响魏某。
结论:离婚财产分割未导致张某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未实质影响顾某债权实现。
(一)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构成要件
1.无偿处分。财产分割是否明显失衡、是否无偿转让
2.影响债权实现。是否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3.主观恶意。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故意
(二)对债权人
1.审查债务性质:先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不属于,撤销离婚协议的主张更难成立。
2.收集“恶意逃债”证据:离婚时间是否与债务形成/到期时间高度重合、财产分割是否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因此丧失偿债能力等。
3.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三)对离婚双方
1.离婚财产分割应相对均衡:避免“净身出户”式分割,可能被认定为无偿处分。
2.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财产分割系综合考量子女抚养、过错等因素,而非恶意逃债。
3.不要试图通过离婚逃避债务:恶意逃债不仅可能被撤销,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