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钱某与陆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陆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签约时,该楼栋加装电梯的围护结构已建成,陆某此前已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10,184元。
合同附件二单独设置了加装电梯条款,但选项(一)和选项(二)均未勾选,对电梯费用是否包含在房价中约定不明。
2022年3月,房屋登记至钱某名下。2023年11月,电梯启用电梯卡,钱某因无法提供缴费凭证,申领电梯卡遭拒。
钱某还了解到,陆某曾主动联系居委会、物业和电梯安装单位,以业主身份表示不需要电梯卡,并提出希望退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电梯相关权利归其所有,并要求陆某赔偿违约金500元。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
加装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陆某转让房屋后,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一并转让,钱某已登记为房屋权利人,依法对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
关于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是否包含在房价中,双方约定不明。鉴于陆某在交易前已支付该费用、交易时围护结构已建成、且陆某直至双方发生纠纷后才向钱某主张,从交易习惯出发,应认定房价已包含该费用。
判决:
一、确认钱某对上海市徐汇区所在楼栋的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
二、驳回钱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合同对加装电梯费用是否包含在房价中没有明确约定时,法院如何认定?法院没有机械地适用“谁出资谁受益”的逻辑,而是从三个生活常识出发作出判断——交易前陆某已经付了钱、交易时电梯围护结构已经建好、陆某卖房时没说要另收这笔钱。这三个事实叠加起来,足以让一个理性购房者相信“房价已经包含了电梯的钱”。陆某卖房后过了快两年才回头找钱某要这笔钱,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有违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