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全国性基线,房产证登记了多个共有人,但没有写明份额,并不等于征收补偿当然平均分,正确顺序是:先认定共有性质,再确定共有份额,最后处理共有人内部的补偿分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房屋被征收时,补偿权首先对应全体共有人;至于每名共有人内部应分多少,不由征收条例直接设定统一比例,而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共有规则。
共有人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形外,通常视为按份共有,确定为按份共有后,如果份额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先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出资额仍不能确定,才视为等额享有,因此,“等额分配”是出资额无法确定时的后位规则,不是所有共有房产的第一默认答案。
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家庭关系等共同共有基础,就不能直接套用上述等额规则,共同共有人对相关权益原则上共同享有,具体如何分割,需要结合共同共有基础、已有约定以及分割规则处理;共同共有也不等于当然一人一半。
这套规则主要用于房屋产权及相应房屋价值补偿的内部归属,搬迁、装修附属物、停产停业等补偿是否按产权份额分配,还要分别看该项目补偿给谁、由谁实际承担损失,不能全部机械地随房屋份额切分,共有人能够协商的,可以确定分配方式;协商不成,则可依共有财产分割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