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能否排除执行,先要固定场景: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正在执行普通金钱债权,二手房买受人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未过户不等于买卖合同无效,也不等于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
审查重点不是单独证明“房子买了”,而是几项条件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者按法院要求交付剩余价款;未办理过户并非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
最后一项不能只写成“客观原因未过户”,为何未办、买受人是否及时催促和配合办理、障碍出现后是否采取了相应行动,都关系到是否存在自身怠于办理的过错,合同、付款流水、交房材料及催办过户记录,应当相互印证。
这些条件针对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不能直接套用商品房消费者规则,也不能据此当然对抗在先抵押权,法院还会严格审查合同、付款和占有的真实性,满足其中一项并不等于具备排除执行的完整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