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第五条。该条款专门针对夫妻间房产赠与(或约定加名)在离婚时的归属与补偿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平衡双方利益,既不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人财两空”,也不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
结合司法实践与相关解读,该条款主要明确了以下三大核心规则:
1. 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
在婚前或婚内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加名,但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给予方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若双方对房产归属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法院不会直接判给某一方,而是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进行动态平衡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
离婚过错及对家庭的贡献大小;
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
法院会据此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具体数额。
2. 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严防“闪婚闪离”获取大额财物
若房产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原则上房屋归接受方所有,以维护财产秩序和诚信价值。但为了防止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的不当行为,司法解释设置了例外情形: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例如过户后不到一周或一年即起诉离婚),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同时,法院同样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子女孕育、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接受方合理补偿。
3. 法定撤销情形:过错方无权要求补偿
如果给予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以下严重情形,请求撤销赠与行为的,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欺诈、胁迫;
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方不仅可以撤销赠与,且无须给予对方任何补偿。
总结而言,这一新规改变了过去“未过户可随意撤销,已过户绝对归受赠方”的机械处理方式。法院在裁判时,会将房产赠与行为置于婚姻家庭的整体背景中,充分考量双方的实际付出与过错,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