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现实中,为了孩子择校、为了挽救濒临破碎的婚姻、或者为了表达爱意、亦或者出于对生育子女及长久稳定婚姻的期待,婚前全款房婚后加名的现象不少。但常有出资方苦恼,加名本意是表达爱意,结果离婚时却拱手让出半套房?需要指出的是,虽有这类案例存在,但婚前全款房、婚后加名的做法,离婚时另一方也不一定分走50%。那具体能分多少?
如题:根据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为登记,不动产登记的设立、变更、消灭和转让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后即取得公信力。一方婚前全款所购的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为共有方,即完成了房产的变更登记,此时该处房产由个人财产变更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属于一方将部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房产归双方共有,原所有权人无权再以反悔为由撤销赠与。
二、如何确定加名后两人对该房产所占的份额?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不当然意味着房屋产权就应当由两人平均分割。司法实践中对此还会有很多考量因素,尤其是在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双方应在诉讼中对真正影响房产份额分割的因素积极举证。例如,作为婚后被加名的一方,可以从对房屋价值增值所做的贡献程度(如婚后共同装修房屋、维修房屋)、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方面入手,证明自己对房产价值有贡献,争取多分。如果房产加名时,已经写明按份共有,可以推定双方已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一方将部分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并完成登记,离婚时一般可参考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三、那具体该如何分割
首先,“婚前全款房,婚后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一行为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房屋原来的产权人自愿加名,将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视为对房屋份额的赠与;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其次,离婚时房屋归谁?由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实践中有双方都主张房屋产权的,也有一方不主张房屋产权但主张分割份额的。因此有必要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以及未取得房屋的一方能否获得一定份额的补偿?在以上类型的案例中,其中一方对房屋产权的取得几乎没有贡献,对原始出资也没贡献,法院多会考虑为了维持房产登记的安定状态和后续交易的便利性,判决房屋归属出资一方。
最后,具体的分割比例如何确定?法院裁判时具体考量哪些因素?对于没有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分割比例。司法实务中,一般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在3年以下的,时间较短,一般可分得房屋市场价值的10%-20%左右。婚姻关系存续10年以上的,一般可分得房屋市场价值的35%-50%左右。
四、司法案例
案例一、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09民初2*921号
裁判要旨: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
案例二、胡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9)川0522民初7*6号
裁判理由: 本案涉诉的位于住房一套原系被告婚前财产,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将原告名字加入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原告的行为,该赠与行为经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后不可以撤销,诉争房屋由被告婚前财产转化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已离婚,诉争房屋在原被告离婚一案中未作处理,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诉争房屋,虽然不动产权证载明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鉴于原属被告婚前财产、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原告对房屋未作出贡献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由原告享有10%份额,被告享有90%份额。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屋的价值为428120元,并由被告享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被告须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2812元。
案例三、王某某与江某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 (2023)川0105民初1*695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关于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问题。该房屋系江某某甲与案外人西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于2010年11月20日付清购房款项。王某某与江某某甲于2012年7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8日该房屋登记至原被告双方名下,2022年1月18日,王某某与江某某甲经法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案涉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系江某某甲婚前购房所得,属于江某某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江某某甲婚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添加王某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系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处分,可视为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现王某某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结合该房屋的由来、性质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以及婚内房产加名的行为性质等因素,本院酌定该房屋归江某某甲单独所有,江某某甲按35%的比例给付王某某房产分割款843080元(2408800元×35%)。
四、经验总结
对于主张分割房屋市场价值份额的一方,建议留存以下证据:婚内对家庭付出较多或对房屋增值有一定贡献的证据;如婚后的家庭开支主要由于己方负担、子女教育和照顾老人主要由己方负责、房屋装修款出资来源、房屋出租或经营所得己方有出钱出力等,建议留存好支付凭证等客观书面证据,避免口说无凭。需要注意如下细节
首先,“婚前全款房、婚后加名”的行为,系双方自愿。房屋原产权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该行为是赠与部分份额给配偶这一性质有所认识。在查实加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事后又以被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理由主张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与婚前加名还有一定区别,具体在后面的文章中讨论。
其次,破除加名就得被分走一半的误区。现行的《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已经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登记的效力,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和具体的分割比例,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既要考虑对出资一方作出较大贡献予以保护,又要考虑另一方对家庭生活的贡献,还要考虑房产后续的交易便利和安全。
最后,主张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庭上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慷慨陈词”、“自我感动”、“人身攻击”、“锦囊妙计”,对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没有帮助。法官只会问: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大白话讲,事实是什么?有什么证据支撑?
五、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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