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家庭重要资产,近期常有市民咨询: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结合《民法典》及登记实践,关键看是否符合 “善意取得” 条件,具体分两种情形:
这些情况,债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若债权人 “非善意” 或未满足法定条件,即便办了抵押登记,也无法取得抵押权,夫妻另一方有权撤销登记:
明知房产为共同财产仍接受抵押:如债权人知晓房产是夫妻共有(如抵押人告知婚姻状况、双方相识),仍与一方签抵押合同,属 “主观恶意”。
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未核实抵押人婚姻状况(如未查结婚证),或明知房产登记有 “共有” 痕迹(如房产证注 “共同共有”),却未要配偶同意证明,属 “重大过失”。
未办抵押登记或无合理对价: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设立;借款金额远低于房产价值),视为 “无合理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