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房子一般都是家庭中最有价值的财产。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多分房产?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到底该如何使用?
在这里,首先纠正一个误区:很多人以为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就必须一人一半。其实,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因为一人一半、平均分割,看似公平,其实根本就不公平。所以,《民法典》1087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婚姻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既然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要照顾这个照顾那个,所以,根本就不可能平均分割。
而上海法院的裁判,除了要考虑民法典规定的这三个法定倾斜因素外,还会重点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对房子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实际居住情况等等因素,法官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然后再判决具体的分割比例,而非一刀切的“一人一半”。
在我们实际的办案过程中,离婚房产分割的倾斜幅度一般在5%‑30%这个区间,极端情形下才会更高。例如房子是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或者是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结婚的时间很短,按照上海市二中院的意见是,未出资的一方一分钱分不到都是有可能的。
所以说,离婚房产分割一般不会平分,我们看到的有些案例之所以平均分割了,那只能说在法律上对男女双方各自有利的原则达成了一个偶然的平衡。也就是说对男方有利的原则和对女方有利的原则持平了,才会平分。
例如一个离婚案子,女方本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多分的,但女方对婚姻有过错,这么一来,一加一减,这两个原则就打平了,最终体现在房子的分配上,法院就有可能是平均分割。
在这里,我要提醒各位一定要注意: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你想要多分房产,不是靠情绪、靠哭诉、靠装可怜,而是要有法定理由,要根据民法典规定原则总结你多分的理由,还要拿得出相应的证据,才能争取法院多分。
今天就把实务当中,法院支持房产多分的重要原则,给诸位理一理,讲清楚。影响离婚房产分割,首当其冲的就是对房子的贡献;其次是小孩的抚养权;第三是婚姻的过错,最后是照顾女方这个兜底原则。
一、我们先讲讲对房子的贡献是如何影响房产分割的。
离婚房产分割时,对房子的贡献一般只考虑两件事:一是是否有婚前个人财产的介入;二是是否有父母财产的介入。
例如婚后加名字的房子。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婚后加的女方的名字,那么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套房子一般会判给男方所有,法官会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生育子女的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等等因素,法院判决男方适当补偿女方。这个适当的补偿,一般不会超过一半,低的话可能一分钱不给。这句话不是我杨律师随便乱说的,是上海市二中院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写到的,这是法官讲的观点。
再例如父母出资的房子。如果婚后购买的房子是一方父母出的首付款,或者是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无论在法律上这笔钱推定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毫无疑问,这是一方对房子的贡献,那么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就必定会考虑这个贡献。
当然,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例如一方把婚前的房子卖了,婚后置换的新房;再例如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动迁安置房等等,法院在分割这类房产的时候,都会考虑房子的来源,双方对房子的贡献,再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酌情确定分割比例。
这时,有人可能会问,婚后买房子的钱都是我出的,贷款也是我还的,这算不算我对房子的贡献大?我告诉你,只要你没有婚前个人财产的介入,都不算对房子的贡献。因为,婚后无论是男方的收入,还是女方的收入,无论是哪一方挣的钱,这些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买房子的出资,无论是男方出的还是女方出的,又有什么区别呢?
例如有的家庭,女方全职在家带娃,女方根本没有收入,你难道能说女方对房子没有贡献?其实,在家庭中,法定婚后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工作另一方带娃,那也是家庭分工的不同。工作的一方收入高,也有赖于带娃的一方在家庭中的支持。所以,不能厚此薄彼。
所以我要强调一点,法院考虑的对房子的贡献一般指的是:是否有父母财产的介入,是否有婚前个人财产的介入。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有,你一定要积极举证。我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花费很大精力搜集证据,组成证据链。如果你忽视了这一块,离婚时自然是要吃亏的。吃亏了,你别怪我没提醒你,你也别抱怨法官判的不公,而是你自己没争取,自己没有去努力,怪不得别人。你更不能甩锅给法律,说法律就是偏袒男方或者偏袒女方。其实,事后这些抱怨没意义,于事无补。
二、影响离婚房产分割的第二个重要因素就是小孩的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对房产分割的影响非常大。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财产分割要照顾抚养小孩的一方。主要原因就是法院要保障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在判决时会适当多分。尤其是这套房子是学区房,孩子要在这里读书,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稳定生活的角度,很大概率会把房屋优先判给带娃一方,同时在分割比例上也会适度倾斜。
各位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你拿到抚养权,房子就一定会判归你,我说的只是概率。抚养权在手,会成为你房产分割非常重要的砝码。
我遇到个别离婚案件,各位一定要警惕:有些人争小孩抚养权的目的并不单纯,他不是爱小孩,想把小孩抚养好、教育好,而是想多分财产。这种人,有的很不负责任。一旦法院判决离婚了,他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就会把孩子扔给自己的父母,自己撒手不管了。这个时候,如果配偶看不下了,再把孩子接过来,但财产分割时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所以,我说,各位在离婚时一定要注意,如果你的配偶是这种人,你一定不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努力去争取,否则将来财产少分了,孩子还得你养。
三、影响离婚房产分割的第三个因素就是婚姻的过错。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婚姻的无过错方 。这里需要注意:过错,不是普通的吵架谁对谁错,也不是冷战,偶尔暧昧的聊天也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实也分轻重,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各不相同。如果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对房产分割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但如果只是普通的出轨、一夜情,法官可以酌情考量,但倾斜力度有限。
在这里,各位需要明白,房产在一般的离婚案件里都是价值最大的财产,动则上百万、上千万,如果法院给你多分5%或者多分10%,那也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差距。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如果配偶有出轨等过错的事实,在证据方面,一定要全面搜集。只有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庭才会采信,在房产分割上才会对你予以照顾。
四、影响离婚房产分割的第四个因素就是照顾女方这个兜底原则。
在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单单就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女方这一个原则而言,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其实确实不大,一般不超过5%。这个比例对家里面财产比较少的,确实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你们家里面有房子,例如有几套住房的,不要说5%,即便是1%也是很大的一笔钱。
大家要记住,我说“照顾女方是一个对女方有利的兜底原则”,这句话如何理解?
例如男方出轨了,女方手上证据不足,证明不了男方出轨的事实成立,但是,法官是有自由心证的,如果法官也相信男方出轨的这个事确实存在,那么,法官自然不可能按照照顾婚姻无过错方的原则给女方多分,对吧?但法官是可以按照照顾女方这个原则,给女方多分。
所以,照顾女方既是一个兜底原则,但它还有更厉害的,就是“叠加效应”。
比如说法院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本来想给女方多分5%,但现在发现男方大概率是出轨了,只是证据不足,但法官凭直觉相信这一点;或者男方有家暴、同居等过错行为,只是女方的证据不充分,那么法官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女方在5%的基础上再适度多分。这就意味着离婚财产分割女方不单单只能分到5%,还要加甚至能叠加到20%左右。各位明白了吗?
接下来,我们再拓展一下思维……
如果女方婚内生孩子,留下了后遗症,身体一直不好,或者是女方流产多次不能生育了,或者女方离婚后没有收入,可能自己都照顾不了自己了......总之一句话,只要是法官认为女方在这个离婚案件中,存在有值得同情、值得可怜的地方,那么法官通通就都可以把它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体现到财产分割上来,进行叠加。
但是,我们很多人不会打官司。离婚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不是你嘴巴说说就可以了,我以上说的这些,你女方在法庭上最好是拿出证据来,否则你是很难说服法官的。
好,以上我们讲了离婚影响房产分割的四个主要原则:对房子的贡献、小孩的抚养权、婚姻的过错、照顾女方。其实,实践中,影响离婚房产分割的因素还有很多,例如:
1、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的,根据民法典1092条的规定,也应少分或不分。
2、如果你长期承担养育子女、照料老人的家务劳动,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同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财产多分。
3、离婚之后如果你没有其他住房,经济条件差,居住困难,对方有负担能力,你可以主张经济困难帮助,请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要求对方给予额外补偿,这也是一个可以争取的点。等等。
最后,我给各位粉丝一个建议: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你想要争取多分,我有正反两项策略:一方面,强化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搜集证据,积极筹划;另一方面,弱化对对方有利的原则。诉讼时,要想办法推翻或弱化对方的证据,或者直接采取冲抵的方式,削弱对方主张对法官的影响。
总而言之,当事人想要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分割财产,实现财产利益最大化,诉讼之前一定要有全面的谋划、全面搜集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要知道,现在的离婚案件房子的价值比重很高,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很大,如果你不委托律师,积极应诉,而对方准备的充分,那对房产分割的影响可不只是一点点,到最后吃亏的肯定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