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房产>“伊”案释法 | 房产赠与过户后反悔 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伊”案释法 | 房产赠与过户后反悔 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 2026-08-27 11:27:11
“伊”案释法 | 房产赠与过户后反悔 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自愿将房屋赠与子女并完成产权过户,事后能否以赡养、家庭矛盾为由主张赠与无效、追回房产?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明晰了房产赠与的法律效力,守护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与家庭财产权属稳定。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与丈夫薛某(已故)在伊州区某镇自建房屋一处。2018年薛某离世,生前立下遗嘱房屋由儿子薛某文继承。2020年,王某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儿子薛某文,随后双方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正式转移至薛某文名下。2022年,薛某文因病去世,王某以儿媳、孙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伊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儿媳、孙子返还房屋,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两被告认为,案涉房屋赠与系原告自愿作出,且已完成产权过户,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并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并非原告个人独有,原告无权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伊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由王某与丈夫共同修建,2020年王某自愿赠与薛某文,且已完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赠与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履行完毕。同时,结合户籍信息及不动产登记内容,案涉房屋为家庭户内人员共同共有财产,并非王某个人财产。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权利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一旦完成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撤销。本案中,原告王某自愿实施赠与行为,配合完成房屋产权过户,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原告作为家庭共有权人之一,无权要求其他共有人返还整套房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亲属间房产赠与纠纷,核心争议聚焦于赠与合同的效力与撤销边界,法官结合案件审理,针对家庭房产赠与相关法律知识作出温馨提示:

      一是房产赠与过户即生效,切勿随意反悔。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赠与,只要是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赠与合同即合法有效。

      二是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农村自建房屋多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并非登记权利人单独所有,处分此类财产需尊重全体共有人权益,单方无权擅自处置全部产权,也无权剥夺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家庭和睦。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亲属之间的财产赠与,往往承载着亲情与信任,一旦作出合法处分行为,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避免因随意违约引发家庭矛盾、耗费司法资源。房屋承载着家庭的归属感与幸福感,亲属间处置房产务必审慎行事,提前明晰法律规定、厘清财产权属,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守护珍贵亲情,以法律为准绳、以诚信为基石,共建和谐家庭关系。

作者:李晋尧

编辑:黄丽婷

审核:王婧妍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