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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房产交易中的土地增值税

  • 2026-10-10 14:12:45
一文看懂房产交易中的土地增值税

导读:土地增值税是房产交易中税负较重、计算较复杂的税种之一。个人卖住房往往"不用交",但商铺、写字楼转让却可能面临最高60%的税率。本文系统梳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扣除项目、计算方法,结合十大典型情形给出完整案例演算,并解读2026年最新政策调整,助你一文搞懂房产交易中的土地增值税。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1.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益,原则上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政策原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务院令第138号,1993年12月13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关键理解:征税范围有三个核心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取得收入。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在征税范围内(详见后文情形)。

1.2 什么是"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政策原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二税率与计算方法

2.1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率越高,适用税率越高,最高可达60%。这是我国现行税种中税率最高的之一。

政策原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2.2 速算公式

在实际计算中,为简化操作,可使用速算扣除系数法。《实施细则》给出了明确的简便计算公式:

政策原文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财法字〔1995〕6号,1995年1月27日发布,现行有效)

核心计算步骤

第一步:增值额 = 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增值率 = 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 × 100%

第三步:根据增值率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四步: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系数

三扣除项目有哪些

扣除项目是计算增值额的关键,直接决定税负高低。新建房和旧房的扣除规则完全不同。

3.1 新建房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策原文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

政策原文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

3.2 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三条路径)

个人或企业转让已使用过的房产(旧房),扣除项目的确定有三条路径,按优先顺序选择:

路径一:评估价格法(优先)

能取得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扣除。评估价格 = 重置成本价 × 成新度折扣率。

政策原文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

政策原文 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财税字〔1995〕48号,1995年5月25日发布,现行有效)

路径二:购房发票加计扣除法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政策原文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06〕21号,2006年3月2日发布,现行有效)

发票加计法扣除公式

扣除项目 = 购房发票金额 ×(1 + 5% × 持有年数)+ 购房契税 + 转让环节税金

注:持有年数从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算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同1年。

路径三:核定征收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通常为转让收入的5%~8%(非住房),凉山州核定征收率为7%。

注意:核定征收率各地差异较大,且通常税负较高。转让旧房时务必妥善保管购房发票,有条件的可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适用更优的扣除方式。

四十大情形全案例解析

房产交易中,不同主体、不同房产类型、不同转让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差异巨大。以下逐一解析十大常见情形。

情形一:个人转让住房

暂免征收

这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情形。个人销售住房,不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还是多套,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原文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财税〔2008〕137号,2008年10月22日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效)

案例 1

个人转让住房

张某于2020年以150万元购入一套商品住房,2025年以300万元出售。

分析:张某转让的是住房,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应纳土地增值税 = 0 元

延伸:该政策为"暂免",目前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仍在持续执行。但需注意,仅限"住房",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非住房不适用此优惠。

情形二:个人转让非住房(有购房发票)

正常征收 · 发票加计法

个人转让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非住房,不享受暂免优惠,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能提供购房发票的,适用发票加计扣除法。

案例 2

个人转让商铺(有购房发票,增值率≤50%)

李某于2018年5月以100万元(发票金额)购入一间商铺,缴纳契税3万元。2025年5月以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出售,转让环节缴纳印花税0.1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1.9万元,合计2万元。

计算过程:

持有年数:2018年5月至2025年5月 = 7年

加计扣除额 = 100万 × 5% × 7 = 35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 100 + 35 + 3(契税)+ 2(转让环节税金)= 140万元

增值额 = 200 − 140 = 60万元

增值率 = 60 ÷ 140 × 100% ≈ 42.86%(未超过50%,适用税率30%)

应纳税额 = 60 × 30% = 18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 = 18万元

情形三:个人转让非住房(有评估价格)

正常征收 · 评估价格法

案例 3

个人转让商铺(有评估价格,增值率50%~100%)

王某转让一间商铺,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商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但委托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重置成本价15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60%,评估价格经税务机关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20万元(有凭据),转让环节缴纳税金2万元。

计算过程:

评估价格 = 150万 × 60% = 9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 90(评估价)+ 20(地价款)+ 2(转让税金)= 112万元

增值额 = 200 − 112 = 88万元

增值率 = 88 ÷ 112 × 100% ≈ 78.57%(超过50%未超100%,税率40%,速扣5%)

应纳税额 = 88 × 40% − 112 × 5% = 35.2 − 5.6 = 29.6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 = 29.6万元

情形四:个人转让非住房(高增值率,适用60%税率)

正常征收 · 最高税率档

早年低价购入的商铺,多年后大幅升值转让,增值率可能超过200%,适用最高60%税率,税负极重。

案例 4

个人转让商铺(高增值率,超过200%)

赵某于2015年以50万元(发票金额)购入一间商铺,缴纳契税1.5万元。2025年以300万元(不含增值税)出售,转让环节缴纳税金3万元。

计算过程:

持有年数:2015年至2025年 = 10年

加计扣除额 = 50万 × 5% × 10 = 25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 50 + 25 + 1.5(契税)+ 3(转让税金)= 79.5万元

增值额 = 300 − 79.5 = 220.5万元

增值率 = 220.5 ÷ 79.5 × 100% ≈ 277.36%(超过200%,税率60%,速扣35%)

应纳税额 = 220.5 × 60% − 79.5 × 35% = 132.3 − 27.825 = 104.475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 = 104.48万元

风险提示:非住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可能极高。上述案例中,300万的转让收入需缴纳104万土地增值税,加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综合税负可能超过转让收入的50%。转让非住房前务必进行税费测算。

情形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

正常征收 · 新建房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按新建房规则计算扣除项目,可享受加计20%扣除。

案例 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楼盘并全部销售,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相关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开发费用按(地价+开发成本)的10%计算为250万元,与转让有关税金50万元。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引用以下原文: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计算过程:

加计20%扣除 =(1000 + 1500)× 20% = 5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 = 1000 + 1500 + 250 + 50 + 500 = 3300万元

增值额 = 5000 − 3300 = 1700万元

增值率 = 1700 ÷ 3300 × 100% ≈ 51.52%(超过50%,税率40%,速扣5%)

应纳税额 = 1700 × 40% − 3300 × 5% = 680 − 165 = 515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 = 515万元

情形六: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

免征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原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注:普通标准住宅核心要点

国办发〔2005〕2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20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 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实务说明:

  • 按上浮 20%,面积上限可到 144㎡,国内绝大多数省份过去执行:容积率≥1.0、建面≤144㎡、价格不超同级别 1.2 倍三条件同时满足,认定普通标准住宅;
  • 部分省份执行 140㎡(如四川川府规〔2025〕2 号)

    案例:某房企开发项目,全部为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合计 10000 万元情形 1:转让收入 11800 万,增值额 1800 万,增值率 18% ≤20% → 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 2:转让收入 12200 万,增值额 2200 万,增值率 22%>20% → 不能只对超出的 2% 征税,要对全部 2200 万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完整计算土增税。

    补充一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时间衔接:新标准公布后,新受理清算、已受理未出具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省级标准;已经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追溯调整。

    具体内容可以搜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自行查看,这里不再赘述。后文也有提及,可自行查看。

    案例 6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取得转让收入3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600万元。

    增值额 = 3000 − 2600 = 400万元

    增值率 = 400 ÷ 2600 × 100% ≈ 15.38%(未超过20%)

    符合免征条件,应纳土地增值税 = 0 元

    2024年政策衔接:2024年11月,多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取消标准的城市,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的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详见第五章)

    情形七:房产继承

    不征收

    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原文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案例 7

    法定继承房产

    老王去世后,其名下一套住房和一间商铺由儿子小王依法定继承取得。

    分析:继承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无论住房还是非住房)

    情形八:房产赠与(特定对象)

    不征收

    并非所有赠与都不征税,只有符合规定范围的赠与才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原文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及赡养义务人)(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公益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财税字〔1995〕48号)

    案例 8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

    老李将名下一间商铺无偿赠与儿子小李。

    分析:父子属于直系亲属,符合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赠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意边界:如果是赠与非直系亲属、非赡养义务人(如赠与朋友),则不属于上述免税赠与范围,应视同应税交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情形九:离婚析产

    不征收

    离婚时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家庭财产分割中的无偿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 9

    离婚房产分割

    张某与李某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住房和一间商铺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货币补偿。

    分析:离婚析产属于家庭财产分割,房产从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本质是无偿转让,参照继承、赠与的逻辑,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情形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

    免征

    政策原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财税字〔1995〕48号)

    案例 10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

    张某有一套位于A区的住房,李某有一套位于B区的住房,双方经协商互换房屋产权,互不支付补价(或支付少量补价),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分析: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十一: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此种情形了解即可,下面给出原文,具体实务操作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师或当地税务局

    暂不征收 · 执行至2027年底

    企业在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房地产,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原文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2023年9月22日发布,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案例 11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改制前公司名下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分析:符合2023年第5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整体改制情形,且投资主体未变,且双方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键限制:改制重组优惠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转出方或转入方中有一方是房企,就不能享受暂不征收政策。

    五2026年最新政策变化,以下情形也只做了解即可,具体实务建议联系专业税务师或者当地税务局

    5.1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下调

    政策原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2024年11月13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区
    调整前预征率下限
    调整后预征率下限
    降幅
    东部地区
    2.0%
    1.5%
    −0.5%
    中部、东北地区
    1.5%
    1.0%
    −0.5%
    西部地区
    1.0%
    0.5%
    −0.5%

    影响:预征率下调主要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预征阶段的现金流压力。最终税负仍以清算结果为准,多退少补。

    5.2 取消普宅/非普宅标准后的土增税衔接

    政策原文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2024年11月13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核心要点:即使城市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免征土增税的政策仍然有效,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认定标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重新规定。

    六实务要点提醒

    6.1 收入口径:不含增值税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

    6.2 购房发票务必保管好

    转让旧房时,购房发票是适用加计5%扣除的关键凭证。没有发票又没有评估报告,只能适用核定征收,税负可能大幅增加。

    6.3 住房与非住房的税负天壤之别

    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土增税,但转让商铺、写字楼等非住房需正常缴纳,最高税率60%。投资非住房前务必将土增税纳入成本测算。

    6.4 赠与免税有严格范围

    只有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通过非营利组织/国家机关赠与公益事业,才不征收土增税。赠与其他对象需照章纳税。

    6.5 关注地方执行标准

    土地增值税的部分事项(如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旧房界定标准、核定征收率等)由各地自行规定,实际操作中应以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附政策依据汇总表

    文件名称
    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扣除项目、免税规定
    现行有效(1994.1.1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
    增值额计算、扣除项目细化、速算公式、评估价格定义
    现行有效(1995.1.27起)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赠与范围、个人互换住房免税、旧房扣除
    现行有效(部分条款)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旧房发票加计5%扣除、契税扣除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行有效(2008.11.1起)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营改增后收入确认、发票扣除口径
    现行有效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增税(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作价入股)
    执行至2027.12.31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取消普宅标准后土增税优惠衔接
    自2024.12.1起执行
    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预征率下限统一下调0.5个百分点
    自2024.12.1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8月的现行有效税收政策编写,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税务建议。土地增值税部分事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实际办税请以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政策如有更新,以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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