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行:配偶一方将个人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加名”行为完成了物权变动,房屋性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分割时不简单适用“均分”原则。 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是“以婚姻为基础的特定赠与”,该赠与蕴含着婚姻共同永久的生活目的。若婚姻关系短暂存续即告终结,法院在分割时将审慎考量该目的实现与否,进而影响分割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故分割时需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财产来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与生育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离婚过错与否、房屋现值等。 该问题聚焦于如何处理个人财产保护与家庭共同利益、形式物权登记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平衡。婚姻中的财产给予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转移,更承载着对长期共同生活、共建家庭的期待,以此倡导健康理性的婚姻财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