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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房产市场管理领域: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

  • 2026-10-12 15:12:31
【普法园地】房产市场管理领域: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区级)

管理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处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处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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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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