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3 星期二 25516 00049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2)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二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主体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前 | 一方出资 | 全额付款 | 对方名下 | 1.以结婚为目的+无证据证明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2.其余情况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 |
对于这一情况,2012年广东高院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载明:“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如何符合(一)以结婚为目的、(二)无证据证明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虽登记在对方名下,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反之,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关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实际出资人可以另案主张,具体分析个案到底是选择何种民事案由。下附一则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5条载明:“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条意见的实质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时间从结婚时间前移至双方有结婚目的之时,但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以结婚为目的。涉案房产购买之时,原告与配偶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法登记结婚,原告此时的出资行为的目的应仅是保持与被告的恋爱关系,而非结婚,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前述会议纪要第65条所描述的情形,原告主张本案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涉案房产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因出资购买涉案房产所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以外的其他债务纠纷,原告可另循途径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房屋是否系原告出资购买用于婚后双方共同居住,能否据此认定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汇款时并未与前妻离婚,亦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其准备与被告结婚,故无法认定原告汇款是用于与被告结婚;其次,原告将款汇给被告,而不是汇给开发商,原告在汇款单上亦没有注明汇款用于购房,双方也没有书面的协议或合同约定这些汇款是用于购房的出资,故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出资购房;第三,从交房款的时间上看,两者时间及款项并不吻合,也不能推断出原告所汇款项系用于交房款。因此,原告主张其有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案涉房屋应属被告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是否有过错的问题,鉴于原告无权请求分割案涉房屋,本院对该问题不予审查。【(2016)粤04民终2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