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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婚生子与继子对簿公堂争房产,法院判了!

  • 2026-08-12 10:13:04
母亲去世,婚生子与继子对簿公堂争房产,法院判了!

母亲已逝,未立遗嘱

一方是有血缘关系的儿子

一方是曾共同生活过的继子

房产究竟该归谁?

两次婚姻终结

无遗嘱引发继承纠纷

  张女士与许先生原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许。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小许随父亲许先生生活。后张女士与陆某再婚,陆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一起生活。但张女士的第二段婚姻也没有得到美满的结果,婚后第七年,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

  2020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婚生子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身后事亦由其一人办理,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从张女士与陆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两人早已分居。继子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张女士和小陆的关系并不亲密。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为此,婚生子小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法院:继子未尽赡养义务

判决房产由婚生子继承

  法院认为,关于张女士与继子小陆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还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

  本案中,继子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终未与张女士联系,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婚生子小许继承。

法官:继子女尽到赡养等义务

可依法享有继承权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这并不局限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之间。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在成年后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扶助、保护义务,让他们老有所依,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子女也应享有作为子女的相应权利,包括继承权。这种规定既符合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也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同时,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弘扬我国尊老爱幼、孝亲敬老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践行。

来源:中国普法

转载于公众号:古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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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光玲,山东舜翔(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菏泽市律协家事与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律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负责人,山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菏泽知名婚姻家事律师,山东妇女理论研究会成员,山东省妇女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山东省高院和山东省司法厅组建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成员,兼任山东省家庭辅导员,菏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菏泽市妇联妇女儿童维权志愿服务团副团长;菏泽报业小记者团专家讲师团讲师,菏泽市牡丹区关工委“红盾情”爱心委员会青少年社会教育活动特约讲师。拥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证书,系菏泽市作家协会会员。 

韩律师执业二十一年,长期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亦多年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商事、常年合规等法律业务。曾代理数百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和相关非诉讼项目;受邀担任高净值人士私人法律顾问和公司、多家媒体、学校等单位的专项法律顾问;为中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公司提供专业、完善的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和公司商事综合法律服务方案,深受客户信赖和好评。

韩律师还特别擅长处理两性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困惑,她作为牡丹晚报“红尘心语”情感栏目的法律顾问,每周以“律师视点”之名,进行点评,其点评观点,既有法律视角的评判,更有情感专家理性处理家庭关系的支招。每年在牡丹晚报发表文章五十多篇,现坚持点评已十年,已发表文章五百余篇,为情感困惑者指点迷津,帮助他们走出情感的泥泞,重启幸福生活。情感修复业务是韩律师一项重要的非诉讼业务,她已经无数次帮助深陷感情泥潭不能自拔的人走出纠结,踏上正常的人间正道!

基于当下法律需求日益行业化、综合化的发展局面,韩律师牵头组建了跨领域专业团队,吸纳、组建精通公司法、婚姻法继承法、民商事的律师,竭力提供横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和公司商事领域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并实现更大价值。

韩律师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山东省首批优秀仲裁员”;“山东省优秀党员律师”“菏泽优秀女律师”;“牡丹区优秀青年志愿者”;“菏泽市妇女儿童工作先进个人”;“菏泽市新农村新生活培训工作先进个人”“黄土地作家散文和诗歌金奖获得者”等多个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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