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香港/新加坡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信息会被交换吗?由信托公司还是银行负责收集、报送信息?
回答:有可能。
根据CRS的分类标准,信托本身通常被归类为金融机构或需申报的消极非金融机构。若该“家族信托”根据CRS规则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注:注意此处“金融机构”不是定性信托公司而是定性信托),则由该信托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报送该信托的相关信息;若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由信托项下银行账户所在的银行申报账户相关信息。
对于如何认定“家族信托”是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则根据信托财产、资产、收入占比等因素进行认定。如果信托项下资产只有银行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受托人不做过多主动管理,则该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由存款开户银行报送信托账户信息。
信托无论被认定是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CRS都要求对信托实施“穿透”识别,识别该信托的控制人,如果信托的控制人为他国/地区的税务居民则需要进行信息交换,进行申报的机构一般是信托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至于交换哪些信息,我们在下一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如何判断离岸信托的控制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例如保护人)。此外,以上主体如果是机构,而非个人,则需要“穿透”该机构,将该机构的最终受益人作为信托的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