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汪女士与钱先生步入婚姻殿堂。2021年1月,钱先生主动将其婚前个人购买的A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这一行为奠定了后续纠纷的法律基础。
2024年5月,汪女士从同事邵某处获悉"商机":若能找到单身男子与邵某妹妹结婚,即可多获拆迁补偿,事成后可得10万元酬谢。为获取这笔"好处费",汪女士与钱先生商议"假离婚"方案——双方先办理离婚手续,由钱先生与邵某妹妹结婚,待获取酬金后再复婚。
为保障"假离婚"期间财产安全,汪女士要求钱先生将A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钱先生配合完成产权变更后,二人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申请。后因邵某通知计划取消,离婚手续未实际办理,但A房屋产权状态未恢复原状。
2025年3月,汪女士向安徽省无为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B房屋。钱先生同意离婚及平分B房,但主张A房屋应重新分割,要求获得85%份额。其理由在于该房系婚前购买且支付大部分房款。汪女士则抗辩称2024年的过户系赠与行为,A房已成其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A房屋,虽系钱先生婚前购买,但其于2021年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共有,属于自愿行为,合法有效。
至于2024年5月将该房屋过户至汪女士个人名下的行为,法院认定其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过户无效,汪女士不能据此主张房屋属其个人所有。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该次过户有效,也不能仅凭协议及产权登记就认定房屋属于汪女士个人财产。
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及财产来源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两处房产作出如下分割:登记于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该房屋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应向汪女士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A房屋则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应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上述两笔补偿款折抵后,汪女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差额共计40936.32元。
一、产权变更的法律效力认定
本案涉及两次关键产权变更:2021年从钱先生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有,2024年从夫妻共有转为汪女士个人所有。
首次变更效力: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可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2021年产权登记变更为双方各占50%,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法律行为。
二次变更效力争议:法院认定2024年过户行为无效的核心在于意思表示真实性。《民法典》第143条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需"意思表示真实",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二次过户系为获取拆迁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虚假意思表示,故不受法律保护。
二、房产分割裁判规则
1、意思表示真实性优先于登记外观。即使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若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仍可否定其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7号判例同样确立"为规避政策虚假过户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2、综合考量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需考虑财产来源、婚姻存续期间贡献等因素。A房虽经无效过户,但考虑到钱先生婚前出资事实,最终判归汪女士所有但需支付补偿款,体现"实质公平"原则。3、过错行为影响。双方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合谋"假离婚"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8条禁止的"违背公序良俗"情形。虽然判决未直接扣减财产份额,但该行为导致法院否定二次过户效力,实质上影响财产分配结果。 一、警惕"假离婚"三重法律风险1、财产失控风险。本案典型揭示"假戏真做"危机:当财产已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转移,若对方不愿恢复原状,将陷入确权诉讼困境。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主张权利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而"假离婚"合意往往缺乏书面证据。
2、债务连带风险。离婚状态期间产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若"假离婚"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复婚后债权人仍可能主张夫妻共同偿还。
3、继承权丧失风险。婚姻关系解除将自动丧失法定继承人资格。若"假离婚"期间一方意外身故,另一方无法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二、房产处置的避险指南
1、附条件赠与要公证:若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产权,应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如本案若在2024年过户时约定"若复婚则房产恢复共有",可避免后续纠纷。
2、保留出资原始凭证: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情形,原始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需永久保存,出资证明仍是分割重要依据。
3、建立财产变动台账:建议建立婚姻财产变动登记簿,每次产权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财产变动确认书》,载明变更原因、权属性质及回转条件,防范举证不能风险。
三、构建婚姻财产"防火墙"
1、完善婚内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财产制度。建议涉及大额资产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特殊情形处理机制。
2、建立财产隔离账户:对婚前财产及其婚后收益,建议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操作,避免财产混同,真实判例表明,清晰资金流向是认定个人财产关键。
3、重大决策律师见证:涉及房产过户、大额借款等重大财产处分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制作见证书,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且程序合法。
正如本案主审法官强调:夫妻间房产登记变更不必然导致权属性质改变。司法机关将综合审查过户背景、真实意愿等要素作出裁判。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实施"假离婚",不仅面临人财两空风险,更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相关民事行为无效。
婚姻不是儿戏,法律更非道具。每一次"精心设计"的法律规避,都在累积未来的法律风险。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如遇复杂纠纷,建议0359-2616000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若侵犯隐私,于30日内沟通下方助理律师删除,请勿恶意投诉,谢谢!关注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扫码加入上韬律所法律交流群,获取更多实用法律知识,让法律为你的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