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税务处理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等文件。
1. 核心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其购房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
- 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相关证明资料确定。
- 简单来说,即 “购房时间可以向前追溯” ,以原权利人(赠与人、被继承人等)最初取得该房产的时间为准,而非以受赠人完成产权登记(取得新产证)的时间为准。
2. 基本原则:连续性原则 该政策体现了税收管理的连续性原则。对于因特定法律行为(如赠与)发生权属变更的房产,其持有期间被视为是连续的。因此,在判断是否符合“满五年”或“满两年”的税收优惠条件时,可以将赠与人持有该房产的时间与受赠人持有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