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泽 | 陕西丰瑞(国际港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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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未告知房屋承重墙已被拆除等重要信息,买方在收房后发现问题,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房屋承重墙是否被拆除,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安全性和原有布局,属于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信息,卖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卖方故意隐瞒此类重大瑕疵,导致房屋恢复后布局发生改变,影响买方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2023年3月,买方卞某贝通过中介与卖方李某林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206万元购得一处房屋。
卞某贝付清全款并完成过户后,于2023年4月接到城管部门通知,被告知该房屋存在承重墙被拆除的情况,并要求限期恢复。
因为承重墙拆除行为发生在交易完成前。卞某贝认为卖方刻意隐瞒重大瑕疵,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李某林未告知承重墙被拆除的事实,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能否据此支持卞某贝解除合同的诉求?
卖方未尽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承重墙拆除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结构和原有格局,是决定房屋价值与买家购买意愿的关键因素。李某林在交易时已知或应知城管部门曾上门检查,却未将这一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情况告知卞某贝,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即使承重墙得以恢复,房屋布局也将发生变更,与卞某贝看房及缔约时的预期不符,且其明确表示不接受变更后的布局。卖方隐瞒重大瑕疵的行为,已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李某林返还购房款206万元;
3.李某林支付违约金41.2万元;
4.李某林赔偿律师费12.5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结果:
1.原告卞某贝与被告李某林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
2.被告李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卞某贝房款206万元;
3.原告卞某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被告李某林;
4.被告李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卞某贝律师费7万元;
5.驳回原告卞某贝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