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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李某和其丈夫联名做生意,因运营不善出现亏损,并与债权人吴先生产生经济纠纷,经双方协商提请仲裁。2015年,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等人连带向吴先生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因李某等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吴先生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却发现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6月,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存在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裁定的情况,遂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查明,李某多年来一直在另一家公司担任行政工作,为逃避执行,她一直使用其母亲的银行账户领取工资,从2017年开始隐瞒工资收入132万余元。此外,李某还在外地有一套面积近百平方米的房产。2021年5月,因担心房产被执行,她将该房产以0.01元的价格转移至其母亲名下。
鉴于以上事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国晖以案普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相关解释可知,以下情形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工资收入,隐瞒个人财产,且为逃避强制执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房产转让他人,属于对法院的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313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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