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司法评估异议、计算过程、程序救济、评估方法争议、专业评审、执行透明度
涉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案件背景
在某起执行案件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产,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机构出具了编号为豫郑某宏评字【2024】041814号的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确定估价对象价值为66,244.70万元。
异议与评审过程
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包括:评估方法选择不当,应增加比较法;评估机构未提供详细计算过程和工作底稿,程序存在错误。
法院依法将评估报告委托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该协会出具编号为2024036的评审报告,指出:采用河南省地方标准评估位于北京的房产欠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比较法应作为估价方法之一;同时指出财产范围界定依据不足、处置方式不明确等问题。评审结论为:建议补充资料、完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补正,出具了编号为豫郑某宏评字【2024】083268号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明确说明了未选用比较法的理由(同一供求圈内类似交易实例较少),并更新了相关依据和财产范围说明,评估结果微调为66,301.82万元。
被执行人对补正后的报告再次提出异议,核心诉求仍是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详细计算过程,并申请重新委托评估。
执行实施机构再次委托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对补正报告进行复查。该协会复函明确:其评审工作已完成,原评审结论已给出。
法院裁定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评估机构是否有法定义务向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评估计算过程,以及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救济条件。
法院的裁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法定异议程序已完整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案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依法启动了专业技术评审程序。评估机构已根据专业评审结论进行了补正。被执行人再次对补正报告提出异议后,法院亦委托行业协会进行了复查。法律规定的异议处理阶梯式程序已经穷尽。
“提供详细计算过程”非法定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对异议进行说明的义务,但并未将“向当事人提供详细计算过程”明确规定为评估机构的法定义务或评估报告生效的必备条件。评估报告本身已载明了估价方法、测算过程和估价结果,满足了形式要求。
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具有权威性。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复函,属于法定的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该结论指出了报告需完善之处,但并未对评估结果作出否定性评价。评估机构的补正行为已回应了评审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
被执行人异议理由不成立。 被执行人主张评估机构未提供计算过程属于程序错误,并要求据此重新委托评估。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在评估机构已出具符合形式要求的报告,且其专业性已经过行业协会评审认可的情况下,仅以“未提供计算过程”为由否定报告效力,理由不充分。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案号:(2024)豫01执异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