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12 星期四 25507 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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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25 星期三 25494 00056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9)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9):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九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前 |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 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
对于这一种情况,《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再结合《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种情况下,案涉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检索一则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二、关于原告刘某对阳信县××镇商品房三间是否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阳信县××镇商品房三间系被告万某之母于2002年购买,原被告婚后一直由原被告占有、使用,应视为对被告万某个人赠与,万某即取得了处分房屋的权利。2019年4月12日协议书第二条原被告双方只对上述商品房使用权作出约定,未约定所有权,双方之前于××××年××月××日签订的分割协议约定该房产待原被告婚生女成人后归其所有,故对原告主张确认案涉商品房三间归原告所有,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阳信县××镇商品房三间的所有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涉案的阳信县××镇商品房三间系被上诉人万某的母亲于2002年购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结婚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此该房屋应当视为对万某个人的赠与。上诉人主张一审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所有权归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委会的证明不具有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效力,因此其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12日所签订的协议也并未对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作出约定,仅是对使用权作出约定。且在此之前的两次协议中也均是约定该房产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生女成年后归其所有,因此上诉人主张涉案阳信县××镇商品房的所有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1)鲁16民终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