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与遗产概况
被继承人赵女士,1981年出生,北京昌平区居民,2022年因糖尿病引发肾病医治无效离世,年仅41岁。赵女士生前系独生子女,父母早年亡故,离异后未再婚,无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亦均先于其去世,经核查无符合法定条件的继承人,且其生前未订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赵女士遗留的合法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住宅(市场价值约300万至400万元)、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若干(合计百万余元),上述财产均为其个人独立财产,无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二)纠纷缘起与亲属主张
赵女士去世后,其叔叔、姑姑、舅舅等多位旁系亲属因遗产分配产生分歧,先后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对赵女士的全部遗产享有分割权利。
各亲属的核心主张集中于两点:一是认为其作为旁系血亲,应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二是主张在赵女士生前,自身曾在生活照料、就医陪护、节日探望等方面提供帮助,尽到了扶养义务,应当据此分得全部或大部分遗产。其中,叔叔赵某提交了陪同就医的病历签名、部分医疗费用垫付凭证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主张自己帮扶最多;姑姑、舅舅等亲属则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曾提供小额经济资助和生活照料 。
(三)法院审理与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女士生前长期独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未与任何亲属共同居住,其日常起居主要依靠自身及社区服务,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医保及个人存款支付。
针对亲属主张的帮扶行为,法院结合证据作出严格区分:一是认定叔叔赵某的帮扶具有实质性,包括多次开车陪同赵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在其病重期间协助办理住院手续、垫付部分应急医疗费用,且该帮扶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有明确证据佐证;二是认定姑姑、舅舅等亲属的帮扶多为小额经济资助、节日探望及临时照料,属于普通情谊行为,未达到“较多扶养”的程度;三是排除部分亲属仅以“血缘关系”“日常走动”为由提出的分割主张,明确此类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 。
同时,法院核查确认,赵女士无任何法定继承人,亦无受遗赠人,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
(四)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 被继承人赵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产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代为管理,用于公益事业;
- 赵女士的银行存款、保险权益等动产遗产,按照亲属实际尽到的帮扶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叔叔赵某分得20%份额,姑姑、舅舅等其他有实质性帮扶的亲属各分得10%份额,无证据证明存在实质性帮扶的亲属不予分配 ;
- 案件受理费由主张权利的亲属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