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探讨的问题是,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因为对方与第三人的诉讼被强制执行,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拥有房屋的一方是否可以作为案外人请求分割。2020年9月26日,张某与焦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于199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子女已成年。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屋:①北京市丰台区17××号房屋,归男方所有。②北京市丰台区16××号房屋,归男方所有。③北京市丰台区20××号房屋。男方以该房屋向银行贷款500万元,男方负责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
后案外人黄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焦某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要求焦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743万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黄某申请该案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查封了20××号房屋。张某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执行20××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京0115执异1177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张某不服上述裁定,并以执行异议之诉将焦某、黄某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对20××号房屋的执行程序并解除查封措施,2023年6月8日,该院以(2022)京0115民初1786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号房屋归其所有。
二、法院依法认定了张某享有的财产份额
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与焦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婚内对该房屋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对该房屋应为共同共有。现张某与焦某已离婚,双方对该房屋的共有基础丧失,张某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仅能约束夫妻双方,但本案涉及案外第三人黄某,离婚协议无法对抗第三人对其债务的强制执行,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对房屋享有60%的财产份额,焦某对房屋享有40%的财产份额。
三、本案的现实意义
现实生活中,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另一方因债务缠身被多起诉讼作为被告的情况时有发生。很有可能作为配偶的一方还没有真正享受到房屋带来的利益,房屋就因另一方与第三人的债务而被查封。在此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是否还可以向法院主张房屋是自己的进而解除查封呢?
本案法官给出了裁判观点:即离婚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法院只能确定双方在房屋中的财产份额,进而对夫妻一方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本案具有指导意义和典型意义,如有相似案件,可以参照要求对被执行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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