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离婚不到两年,约定归女方的房产被男方的债权人强制执行
1. 案件经过
付某和丈夫刘某在2004年12月购买了上海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这套房产归付某所有。但离婚后,付某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子仍然登记在两人名下。
2012年11月,刘某因为股权转让纠纷,被债权人吕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相关款项。判决生效后,吕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这套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产。
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2.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这套房子是付某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付某所有,这是刘某对自己房产份额的处分,但这种处分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三,因为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刘某仍然是登记产权人。在刘某对外有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吕某要求对刘某名下的财产查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付某的诉讼请求,房子可以被强制执行。
【案例二】离婚十七年,约定归女方的房产被男方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这次赢了
1. 案件经过
1996年7月22日,钟某和丈夫林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上杭县城关和平路的面积173平方米的房屋归钟某及女方所生子女所有。
离婚后,钟某和子女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这套房屋。但因为各种原因,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仍然登记在林某名下。
2009年9月,林某与王某发生股权转让。2011年,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支持。2013年6月,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这套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房产。
钟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这套房产的执行。
2.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钟某与林某1996年离婚,林某与王某的债务发生在2009年,相隔十几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某与林某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离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钟某的请求权与王某的债权比较,钟某的请求权应当优先:
1)钟某的请求权成立时间在先、王某债权成立时间在后;
2)钟某的请求权针对这套房屋本身,而王某的债权是金钱债权,不指向特定财产;
3)这套房屋具有为钟某及其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普通金钱债权相比,在伦理上具有一定优先性。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钟某对诉争房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