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李某声称其拥有某小区房屋房主崔某的授权,以崔某代理人身份与曹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曹某按约定支付了定金1万元。期间李某始终未向曹某出示授权委托手续,曹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遂诉至临清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定金1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多年从事二手房屋买卖。2022年7月18日,被告李某以买受人身份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0.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于当日支付了大部分房款。2023年4月7日,被告李某以“卖方委托人”的身份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以36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卖给曹某,收取曹某定金1万元。后因曹某对李某的代理权限产生质疑,未支付后续房款,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与房屋所有权人崔某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绝大部分房款后,又以卖方委托人名义与原告曹某签订合同。李某长期从事二手房交易,其应当知晓案涉房屋已由其本人购买的事实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李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全面、如实告知该情况,李某的行为违背诚信,故原告曹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定金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李某在收到判决次日便将定金及利息足额支付给原告曹某。本案是依法制裁不诚信交易行为,维护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的典型案例。二手房交易流程复杂、环节众多,易引发纠纷。本案中,被告在自身作为实际购房人的情况下,隐瞒关键信息,以“代理人”身份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取利益,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法院通过判令不诚信的卖方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有力地保护了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交易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恪守契约精神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该案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交易前务必审慎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及卖方的代理权限并及时主张权利,以防自身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