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区分“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老太太名下房产:虽登记在老太太一人名下,但系婚内拆迁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一半产权属于老爷子,另一半属于老太太。
老爷子名下房产:同理,虽登记在老爷子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产权属于老太太,另一半属于老爷子。
第二,分别计算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王老爷子(2014年去世,无遗嘱):
其在名下房产中享有1/2产权,在配偶名下房产中也享有1/2产权。
因其去世时未留遗嘱,其名下的遗产(即两个1/2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和六个子女,共7人平均分割。
因此,每个继承人(包括老太太和六个子女)可从老爷子的遗产中,获得每套房屋1/14的份额(即1/2 ÷ 7)。
老太太王老太太(2024年去世,有遗嘱):
首先,她本人原本在两套房屋中各有1/2产权。
其次,她从配偶那里通过法定继承,获得了每套房屋1/14的份额。
因此,老太太去世前,在老爷子名下房产中的总份额为:1/2 + 1/14 = 8/14;在自己名下房产中的总份额也是8/14。
老太太留有遗嘱,但其遗嘱的效力范围,只能及于她个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即上述她所拥有的份额。
第三,认定遗嘱的“有效部分”与“无效部分”。
法官指出,老太太在遗嘱中处分了自己名下的房产,称是“夫妻共同意愿”。但老爷子去世时未留遗嘱,其产权份额已按法定继承分配完毕。
老太太在2014年所立遗嘱中,将本已由其他子女通过法定继承享有的配偶那部分份额(每人1/14),再次指定给大儿子和孙子,这部分处分是无效的,因为它处分了不属于她个人的财产。
因此,老太太遗嘱的有效范围是:她只能处分她自己拥有的那8/14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