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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八师一四三团一对同居十余年的“夫妻”因感情破裂闹得不可开交,昔日朝夕相伴的两人,却因一套共同出资购买的楼房互不相让,矛盾一度激化至报警处理。这场持续多日的纠纷,最终在一四三团司法所的介入下迎来了转机。
刘某与陈某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然而随着感情出现裂痕,陈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刘某认为自己作为共同出资人,理应在分开时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矛盾不断升级,争执最激烈时刘某选择报警。

2月5日,一四三团司法所通过“警调对接”机制受理纠纷。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专职调解员侍燕接手后,采取“背对背”的沟通方式,分别与双方交流,耐心倾听他们各自的诉求与委屈,全面掌握纠纷的来龙去脉。
调解过程中,刘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十多年,如今却被要求搬离、居无定所,坚持除非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否则绝不同意搬走。而陈某则满腹委屈,表示曾多次主动提出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均被拒绝。更令他难以释怀的是,刘某此前因赌博行为给家庭带来较大经济损失,长期累积的矛盾让他最终失去了继续维持关系的信心。因此,他对刘某提出的补偿要求难以接受。
侍燕敏锐地意识到,这起纠纷表面上是财产之争,实则是十多年情感纠葛的集中爆发。双方心中都有怨气,如果情绪得不到疏导,调解很难推进。于是,侍燕先引导双方充分倾诉,帮助他们释放压抑已久的情绪,逐步缓解了对立氛围。
待双方情绪趋于平稳后,侍燕将他们请进调解室,开展“面对面”沟通。起初,现场气氛略显僵持,两人互不理睬。侍燕率先打破沉默,耐心释法明理。
侍燕告知二人,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应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侍燕明确告知,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应当依法合理分割,不存在一方“净身出户”的说法。
释法之后,侍燕又以情感为切入点,引导双方回顾十余年共同生活中的付出与不易,劝解他们理性看待分歧,与其在争执中消耗彼此,不如好聚好散,各自开启新生活。在侍燕法理与情理的双重疏导下,气氛逐渐缓和。
见时机成熟,侍燕趁热打铁,引导双方围绕补偿金额展开协商。起初,双方仍有些拉锯,但在侍燕的耐心引导下,分歧逐步缩小,最终二人达成一致,陈某一次性支付刘某补偿款14万元。
至此,这起持续多日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十余年的相伴画上一个体面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