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他20年却继承不了房产?姑姑含泪起诉民政局,真实案例,看法院怎么判!以后类似案例会越来越多.
无亲人离世房产归谁?姑姑抚养孤儿二十余年,法院判决房屋归姑姑继承
一名10岁男孩遭遇家庭重大变故,父母意外离世,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亦早已去世,小小年纪便无依无靠。
此后,男孩一直由姑姑悉心抚养,从童年到成年,姑姑承担了他生活、成长的全部照料责任。
男孩成年后有结婚意愿,姑姑念及亲情,出首付为其购置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男孩名下,后续房贷也由姑姑按月按时偿还。
岁月流转,男孩三十多岁时突发重病,姑姑全程在医院照料,各类知情文书均由姑姑签字,倾尽心力救治,却未能挽回男孩生命,男孩最终不幸去世,且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
此时,男孩名下的房屋继承问题陷入僵局。
按照法律规定,男孩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均无),亦无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无),属于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形。
姑姑试图通过公证办理继承,可公证机构无法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员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之路受阻。
无奈之下,姑姑将男孩住所地的区民政局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民政局答辩称,姑姑未向其报备男孩去世的事项,且姑姑并非遗产管理人,因此民政局并非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释明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同时认定,向民政部门报备死者事项,并非遗产继承的前置程序,民政局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庭审中,姑姑当庭承诺愿意继续承担房屋剩余全部贷款;同时查明,姑姑抚养、照料男孩长达二十余年,是对男孩扶养最多的人。
另有亲友出庭作证,男孩住院期间多次明确表示,若自己先于姑姑离世,案涉房屋应归还给姑姑,毕竟房屋由姑姑全额出资购买。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认定姑姑虽非法定继承人,但长期对男孩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符合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定条件,且男孩生前亦有房屋归姑姑所有的真实意愿,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姑姑继承。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一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弘扬了守望相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让真心付出者得到应有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