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可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典型案例——田某3诉田某2、田某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来源:陕西高院
2011年田某1与王某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约定将田某1购买的案涉房屋赠给二人之子田某3所有,待田某3成年后办理产权登记。2013年7月,案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因田某3未成年未能办理。田某2与田某1合伙纠纷一案,2016年法院判决田某1向田某2支付110万元股金及红利,后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房屋。田某3以案涉房屋系其个人所有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1、王某协议离婚并将案涉房产赠与田某3,系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也是父母在离婚时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作出的特殊安排。离婚协议早于案涉债权形成时间,可以排除恶意逃债。田某3所享有的权利直接指向案涉房产,相较田某2的金钱债权更具优先性,判决田某3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财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综合情感、子女抚养等多重因素作出的权利义务安排,只要协议内容公平合理,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明显不正当情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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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博文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与公司清算/破产公司常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邢律师具有丰富的争议解决案件的处理经验,曾代理、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海南、河北、湖北、甘肃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上百件各类民商事纠纷及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