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务中,不少债务人为了规避执行,可谓“绞尽脑汁”。
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操作就是:对外欠下巨额债务后,迅速通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自己净身出户。
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名下无房无车,法院就拿他没办法。
但真的如此吗?
一、案情回顾:先签连带还款协议,后火速离婚过户
2022年2月,乙公司因拖欠甲公司材料款,与甲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
在这份协议中,梁某自愿作为连带债务人,明确对案涉270余万元欠款及相应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从签字那一刻起,梁某就和公司绑在一起,有共同还钱的法律义务。
可谁也没想到,仅仅三个月后,梁某就开始了“财产安排”。
2022年5月11日,梁某与妻子陈某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梁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全部归陈某个人所有,梁某放弃所有份额。
2022年5月17日,这套房屋顺利完成过户,登记至陈某名下。
2022年11月,法院就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款270余万元及逾期损失,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梁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查封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这套涉案房产。
二、前妻提出异议:房子是我的,不能查封
房屋被查封后,陈某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
- 房屋已在离婚时协议归自己所有;
- 产权已登记在自己名下;
- 梁某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法院无权查封。
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陈某的异议请求。
陈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解除查封。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只有一个:
陈某对这套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三、法院判决: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房屋可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定:
陈某就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房屋系梁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梁某原本即享有相应财产份额。
2. 离婚财产分割发生在负债之后
梁某在2022年2月已明确承担连带债务,却在2022年5月通过离婚,将房屋无偿、全部转让给陈某,客观上削弱了自身偿债能力。
3. 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梁某与陈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属于内部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此规避执行。
4. 共有房产,法院可依法查封处置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共有人的份额,可以在后续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分割,但无权阻止法院对被执行人份额的执行。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可以继续查封、执行。
四、律师说法:共有房产不是“避风港”
律师借此案提醒公众,关于共有房产执行,这几点一定要清楚:
1. 共同共有房产,并非不能执行
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房产,具有整体性,一般不宜实物分割,但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并在变价款中保留共有人应得份额。
2. 离婚协议不能用来逃债
夫妻双方在对外负债后,以离婚方式无偿转让财产、放弃份额,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
3. 唯一住房也并非绝对不能执行
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也可以依法执行,只需为被执行人预留相应的租金保障。
4. 共有人可分割价款,但无权阻碍执行
房产共有人可以通过分割变价款的方式,实现自身份额权利,但不能以此排除、阻止法院对被执行人份额的强制执行。
五、结语
欠债还钱,不仅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底线。
试图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净身出户”等方式规避执行,看似巧妙,实则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