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书
(2025)最高法刑申118号
烟台某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原审被告人寇某、葛某合同诈骗、原审被告人于某、曲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刑监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案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成铭大厦D座地下一层、地上第四层商业房应当判决退赔你公司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协议等证据,虽然大连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时任董事长石某操纵指挥下和原审被告人寇某、葛某等具体负责下,对你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犯罪,骗取你公司1.84亿余元,但案涉成铭大厦D座地下一层、地上第四层商业房属于某公司在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以前合法取得的财产,某公司相关人员也未将该房产用于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认为该房产并非某公司及寇某、葛某的违法所得,判决将该房产发还其相关权利人并无不当。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