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办理一件执行案件的时候,与承办法官因为一个问题产生了分歧: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是否应该上失信。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有三套房子均被申请人冻结:第一套房子是洋房、住宅,但是有抵押,抵押300万;第一套房子估值2000万,但第一次执行时已经流拍;第三套房子是村集体住宅建的房子。
我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依据向承办法官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但承办法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为依据由拒绝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那咱们就来聊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从字面上看很好理解,但是深思一下就会发现问题的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是依据评估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还是依据实际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上有其他权利存在,导致房产流拍,无法清偿债务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能不能上失信?
承办法官认为:已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套房产,三套房产足以覆盖债权,所以不能将被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
但是承办法官忽略了第一套房产上有抵押权,无法拍卖,第二套房产已流拍,法官也不同意二拍;第三套房产是集体在基地建房,不一定能拍卖等等这些问题。
不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是正常的,因为职位不同、角度不同、顾虑不同,这都会影响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使用。再加上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一字一词均可包含多重含义。有分歧的时候不要退缩,要积极争取,所以对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我也会积极争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