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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一场精心设计的“资产转移秀”
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2014年,陶甲购买了陈某的商铺,作价1660万余元,但分文未付。陈某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后,陶甲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然而,在2021年短短几个月内,陶甲却密集地将其名下多套房产通过“买卖”方式转移给母亲温某、女儿张某、女婿韦某以及未成年外孙陶乙。每笔交易都签订了看似规范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也都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从形式上看,这完全符合正常市场交易的外观。
但细究之下,问题来了:温某、张某、韦某作为陶甲的近亲属,其银行账户之间存在着极为频繁的大额转账,账目混乱,无法合理解释每一笔款项的真实用途。温某等人也无法证明自己有相应的收入能力和真实的购房需求。更关键的是,陶甲在欠债数千万的情况下,不但分文未还,反而将名下房产“清仓式”处置,使自己彻底沦为“无产可执行”的状态。

二、法律关系:撤销权与无效认定的竞合与选择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制度:债权人撤销权与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38-542条)是债的保全制度,针对的是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其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债务人有诈害故意、相对人明知(无偿行为无需明知)。撤销权的行使效果是使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回归债务人。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民法典》第154条)是合同效力制度,针对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更为严苛:双方有共同故意、实施了串通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无效的后果同样是自始无效。
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陈某起诉时选择的是撤销权路径,但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不合理低价”要件而驳回;二审法院则主动审查合同效力,最终以恶意串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这涉及两种制度的竞合问题——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可撤销的诈害行为,也可能构成恶意串通的无效行为时,债权人可以选择救济路径,但法院并非只能被动回应当事人的选择。

三、本案特有的法律知识:法院能否超越当事人选择径行认定无效?
本案最具法律价值的命题在于:当债权人选择撤销权路径但不符合构成要件时,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以恶意串通为由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其裁判逻辑值得深入剖析:
第一,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主张何种路径,合同是否有效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基础性问题。这源于民事审判的职权主义底色——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坐视不管。
第二,撤销权与无效认定具有相同的实体后果。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自始无效,与确认合同无效的后果完全相同。当事人虽然选择了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但其诉讼请求的核心是“否定合同效力+返还财产”,这与确认无效后的处理方向一致。因此,法院以不同法律依据支持其请求,不构成“诉外裁判”。
第三,实质重于形式。本案中,交易从形式上看有合理价格、有转账记录,难以直接套用“不合理低价”的撤销权规则。但综合全案事实——近亲属关系、资金混同、账目混乱、债务人故意减损责任财产、相对人无真实购房需求——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通谋”的恶意。这种恶意,恰恰是撤销权规则所不要求的,却是恶意串通规则的核心要件。
第四,程序保障的平衡。法院虽然改变了法律定性,但并未改变诉讼标的和基本事实,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已有充分辩论机会,不构成突袭裁判。
这一裁判思路告诉我们: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路径不是法院裁判的桎梏,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最合适的法律依据来支持正当的诉讼请求。 这对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诉讼策略选择具有重要启示。

四、法官的裁判思路:从“形式合规”穿透到“实质恶意”
本案二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可以概括为“穿透式审判思维”:
第一步:识别异常交易特征。法官敏锐地捕捉到一系列异常点:交易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当事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数额巨大、账目混乱;相对人无购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债务人在欠债情况下大规模处置资产。这些“疑点”共同指向一个方向——交易并非真实。
第二步:综合判断恶意串通。恶意串通往往难以直接证明,需要借助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法官将“债务人行为模式+资金异常+亲属关系+相对人状况”综合考量,得出了“实际上参与了转移财产规避履行债务”的结论。这种“综合认定”方法,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典型思路。
第三步:主动纠正法律定性。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没有囿于当事人的撤销权主张,而是直接适用恶意串通规则,认定合同无效。这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立场。
第四步:全面处理财产返还。确认合同无效后,法官一并判决相对人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同时,明确提示“入库规则”——返还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需另行申请执行。

五、对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办案的启发:策略选择与证据组织
1. 诉讼路径的审慎选择
本案给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第一点启发是:起诉时如何选择请求权基础?撤销权与恶意串通无效各有优劣:
本案中,如果作为一名专业律师能在起诉时同时主张撤销权与恶意串通无效(预备性诉请),或许能更好地应对一审的“不符合撤销权要件”的判断。实践中,可以考虑主位诉求(撤销权)+备位诉求(确认无效)的诉讼结构。
2. 证据组织的重点
恶意串通的证明,往往依赖间接证据。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应重点收集:
亲属关系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资金流水:证明款项往来异常、无法对应交易
债务人资产状况:证明其在欠债情况下仍处置资产
相对人情况:证明其无购房能力、无真实需求
交易背景:证明交易时间点与债务形成、诉讼、执行的关联性
3. 应对法院“改变案由”的策略
当法院可能改变法律定性时,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应做好充分准备:一是确保事实调查全面,能够支撑不同法律定性;二是在庭审中主动论证不同路径的可行性;三是关注时效问题,避免因路径变更导致时效抗辩。

六、对大众的指导作用:警惕“亲属交易”背后的法律风险
本案对普通民众亦有重要警示:
对债权人而言:一旦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应尽快调查其交易对象是否为近亲属、交易价格是否合理、资金是否真实支付。即便交易形式完备,只要存在异常,仍可通过恶意串通规则维权。切莫被“有合同、有转账”的表面合规所迷惑。
对债务人及其亲属而言:试图通过亲属间虚假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仅难以逃脱法律制裁,反而可能连累亲属卷入诉讼,甚至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温某、张某、韦某最终被判返还房产,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普通购房者而言:购买亲属房产时,务必确保交易真实、价格公允、资金清晰、税费缴纳规范,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的“帮凶”。否则,即便已经过户,也可能被法院判决返还。
本案是一则典型的“形式合法、实质恶意”案件,二审法院以穿透式审判思维,突破形式合规的迷障,还原了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真实意图。其裁判意义不仅在于个案公正的实现,更在于彰显了司法对实质正义的坚守——合同效力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约定的工具,法律不会容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对法律人而言,本案提醒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熟悉各项制度的构成要件,更要具备穿透事实、综合判断的能力;既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也要为法院可能的“路径变更”做好充分准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的积累,正是从这样一个又一个“穿透”开始的。
主理人崔建中律师,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民商方向,喜阅读。希望本文能帮到读者,读完本文有任何想法或者其他困惑需要交流、讨论,都可留言或私信,多交流、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