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李雷与韩梅梅登记结婚,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李雷名下。2023年底李雷因投资需要向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
2025年,夫妻二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其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韩梅梅名下,归其个人单独所有。
2026年,借款到期,李雷无法偿还借款,银行诉至法院,并要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韩梅梅名下的房产。韩梅梅向法院抗辩称,涉案债务为李雷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产经营,且2025年,韩梅梅和李雷就已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涉案房产已经变更登记在韩梅梅名下,根据不动产公示效力,债权人可以推定涉案房屋权属归属于韩梅梅一方单独所有。因此,韩梅梅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对李雷的债权人享有对抗效力。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第一,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婚后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本篇文章主要分析一下争议焦点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分析论证
案涉房产系李雷与韩梅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李雷与韩梅梅约定将案涉房产归韩梅梅单独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房屋从丈夫李雷名下过户到妻子韩梅梅名下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韩梅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悉其夫妻二人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因此,就本案而言,债权人根据其与李雷的债权债务向法院申请查封李雷韩梅梅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并无不当,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就现在房抵贷业务而言,债务人获得贷款后,试图通过变更房产登记人的方法逃避债务的似乎很难实现,金融机构的处置团队会尽全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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