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房”通常是指夫妻中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通过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名字的方式,使其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加名房如何进行分割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2024年9月19日,颜某与田某1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案涉603房屋登记在颜某与田某1名下;904房屋系景某所有。2022年7月5日,颜某与田某1、景某签订《房屋互换协议》,约定颜某、田某1将其名下所有的603房屋与景某所有的904房屋进行互换。但由于房屋涉及景某相关权益,故无法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颜某在与田某1离婚后,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分割904房屋。
确认904房屋归属田某1,田某1无须再支付颜某折价款或补偿款。
本案主要的争议在于颜某是否有权主张904房屋折价款及折价款金额。
本案中涉及的房产是田某1和景某的动迁房,田某1和颜某在复婚登记后不久在房产上加名,但是一年多后颜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常规理解,加名即赠与,若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添加配偶名字,视为对配偶的赠与,房产性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不代表凡是加名后的房产在分割时均“五五开”。还要审查有无对赠与份额进行约定,若有约定从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最高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在离婚时,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价格等因素确定。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904房屋来源为603房屋的互换,而603房屋系田某1的动迁安置房,就904房屋来源上,颜某没有任何贡献。其次,田某1与颜某2019年年底登记结婚,一个月后离婚;2021年年底登记复婚,2023年11月和2024年11月,颜某两次起诉离婚,后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姻中,明显可见的是田某1的经济付出,未见田某1存有过错。再次,田某1同意给颜某在603房屋加名显然系为建立长久婚姻关系,双方相互扶持、照顾,然双方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时间有限,颜某也确认主要在老家照顾女儿,未见颜某对婚姻、家庭有何贡献,后又是颜某主动要求离婚;双方未孕育子女;田某1在婚姻期间及婚前多次给颜某转账付款,数额较大,已体现对颜某补偿和照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904房屋市场价格并无上涨。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田某1所有,颜某无权要求主张房屋的折价款。
通过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房屋产权上加名并不当然在离婚分割中就能获得补偿。律师在此建议:在加名前,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产的份额、赠与条件等,以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赠与一方务必妥善保存好原始的购房合同、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实际出资情况的证据,如果一旦发生争议能更好的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姓名:朱琴芳,中共党员,分所党支部书记,常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武进区律师行业妇联执委,武进国家高新区北区香溢澜桥社区妇联副主席。200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仲裁、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热心于公益法律服务,被武进区司法局评为“2017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2017年江苏省十大好案例;2021年被聘为武进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2022年8月被聘为武进区“梧桐同心·涉台法律服务中心”特邀律师,荣获2021年度“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巩固提升工程”一等奖,2022年评为江苏省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承办的案件被评为2023年度“常州市优秀婚姻家事案例“;2023年12月在“中国梦·劳动美——凝心铸魂跟党走 团结奋斗新征程”全国职工宣讲比赛中获得“云宣讲”达人。专注领域: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的处理。供稿:朱琴芳
编辑:陈红岩
审核:吴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