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在法律上跟一般赠与还是有所不同的,因为有夫妻关系这个前提存在,撤销权的行使因而也跟一般赠与不同,司法解释十余年间先后对此做了多次差异性的规定,也能从中看出司法处理夫妻家事的难度。
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出台之前法院对撤销夫妻房产赠与的处理还有争议,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现已失效)第六条对夫妻房产赠与赋予了赠与方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对婚前房产夫妻约定共同所有这种情况却没有明确规定,毕竟赠与跟约定共有还是有区别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意见还是倾向于将约定共有等同于赠与因而也适用任意撤销权,理由是:夫妻双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这实质上也是一种赠与。
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台后司法认识就统一了,不论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还是将婚前房产夫妻约定为共同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均赋予了赠与方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的任意撤销权,这次的规定很干脆、也很明确。
三、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的相关内容却规定得更多、更为复杂,看似更详细,实则也很难操作,光是给不给补偿的考虑因素就有七种之多,撤销权的行使不再是任意的,不但赠与方这个称呼改成了给予方,给予方这个称呼显然缺少了温情,至少当初给的时候不可能是这么冷冰冰的,这个称呼的变化也能说明一点司法的态度。
而且对于撤销权,划分了仅有约定还未做产权变更登记、产权变更登记之后、接受方具有严重过错这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没有提到给给予方撤销权,对于房子的归属也没有明确规定,“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甚至都没说给给予方,对另一方补偿与否则按功过综合衡量,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风险就很高,因为规则不明确,诉讼的结果就很难预料;
第二种情况,即使产权变更登记之后仍然可能会被撤销,补偿原则与第一种相同即按功过,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就超过了一般的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转移之后还能撤销这是突破了这条规定,是比较特别的,当然,这跟夫妻身份关系有关,跟普通赠与合同还是有所不同,所以才会突破一般赠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
第三种情况,即接受方具有严重过错,不管产权变更登记与否,给予方都可以撤销,并且不会给补偿。
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前后做了多次规定,说明这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夫妻之间的事很难像普通财产关系那样去处理,司法解释既要保证司法裁判的明确性又要保留处理夫妻家事的灵活性,所以才做了多次有差异的规定,但这个问题依然很难彻底解决。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已失效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