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北京房产周律案例库H034期
关键词:离婚协议 房产 赠与 未成年人 撤销赠与 身份关系 一揽子协议
摘要:《离婚协议》不是普通的合同,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过户给孩子的约定是以解除婚姻关系、抚养义务为前提而订立,对房子的处分不是一个赠与合同关系、也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行为,是基于身份关系做出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不能被任意撤销。
我原来是大厂员工工资不菲,后来我辞职在家带孩子,我老公经常跟我吵架,也不给我生活费,我靠父母给我经济接济。孩子6岁时,我不想再继续这样的生活,就跟他协议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我自己名下的房子归我自己,他名下的房子归孩子。”由于贷款没还完,贷款银行不同意配合过户,便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我们已经离婚2年多了,男方再婚又有了子女,说房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证是他的名字,要把房子要回去。请问:这份离婚协议有效吗?房子能要回去吗?一、《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载明对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符合法定情形“即有证据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才会被撤销。三、本案中,男方认为“房子没过户,还在他名下,可以要回去”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没有过户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四、夫妻离婚协议中的一方以离婚为条件作出的对子女房屋的赠与,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应使用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可随意撤销的赠与行为,与赠与的房屋是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