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1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月6日生育一子杜某某。婚后,原、被告时有矛盾。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致肢体冲突。2022年3月后,被告携婚生子分居至今。2021年10月4日,原告因孩子带领问题与被告产生纠纷,发生轻微肢体冲突。2022年6月26日,原告至被告处,因探望孩子的原因与被告方发生肢体冲突。现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主张孩子抚养权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离婚后婚生子抚养问题。现婚生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自2022年3月起原告未支付抚养费。原告认为在孩子教育方面,孩子户籍现为原告的居住地,为双学区,原告方拥有更好的教育资源。在生活环境方面,孩子长期与原告及其父母居住,系孩子熟悉且稳定的生活环境。被告方居住地离孩子学校较远,居住条件不佳,被告父亲身体不佳,母亲年事已高,照顾孩子力不从心。原告及其父母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原告的父母可以帮助抚养照顾孩子,孩子与原告父母的感情更好。如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其工资收入仅为每月6,000元,无法承受过高的抚养费。被告认为,其婚生子自出生起就由其抚养,其比原告学历高,收入高,能够独立抚养孩子。目前孩子每月开支5,000元左右,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5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下:
1、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房屋。2016年3月26日,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房屋,价格为2,941,470元,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0万元、商业贷款90万元。2020年1月23日该房屋登记于被告名下。2017年9月6日,被告提前归还商业贷款890,344.97元,该还贷款项来源于自2017年9月5日起多笔大额转账包括案外人杜某2的转账。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为783,596.49元,被告婚内共以公积金冲还贷的方式归还公积金贷款168,354.86元。被告对此主张,商业贷款的提前还贷部分来源于其父亲杨某2及母亲杜某2的转账,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原告认为婚内归还的房屋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及增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该房产的估价结果为:2017年3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3,534,600元,2022年9月17日的市场价值为3,986,300元。
2、被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截止至2022年6月4日的账户余额为4,046.84元。原告主张该账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1日“理财”、“网转”、“消费”“金融付款”等大额支出共1,432,917.41元,要求被告说明。被告认为该银行账户为其工资卡,原告所述的款项有40万资金为公司层面的业务往来,其中85万元用于月嫂费用(5万元)、产后修复项目、个人开销(每年15万元)、2022年3月分居后另行置办个人用品及居家生活用品费用(5万元)。此外还有替父母代理的部分房租收入以及退房款,共归还父母19万元左右。
3、牌号为沪AXXXX**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辆为被告婚后贷款购买,总价为241,800元,于2022年3月14日登记于被告名下,现由被告使用。该车辆评估净值为204,000元。由于车辆价值与尚未归还的贷款大致相当,故原、被告达成一致,由该车辆归被告所有,相应的车辆贷款由被告负责清偿,评估费原、被告各半负担。
4、公积金。原告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显示,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共缴存公积金62,869.25元。被告名下婚内缴存的公积金除冲还房屋贷款外尚余32,276.95元。
5、原告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XXX****),截止至2022年5月4日,余额为2.34元。原告名下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XXX****)截止至2022年5月5日,余额为9,910.08元。
6、索尼牌电视机2台、美的牌洗碗机、莱克牌吸尘器、小天鹅牌洗衣机,原、被告确认上述电器价值为4,000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2,000元。
关于婚后收入和支出情况。原告主张至提起诉讼,原告婚后收入共计约27万元,其仅有工资收入,自结婚后至2020年11月双方经济分开,每月家庭开支4,000元至5,000元,之后每月其开支为2,000元至3,000元。被告则主张结婚后至诉讼之前,其收入共计约60万元,其仅有工资收入,自结婚后至2019年1月孩子出生每月家庭开支7,000元左右,孩子出生后至2020年11月双方经济分开,每月家庭开支为11,000元,经济分开之后每月其开支为12,000元。此外,被告主张曾于2020年11月20日转账原告20万元,后双方经济分开,共同财产已分割。原告主张,在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可将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原告支付的20万元予以扣除,即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应得部分中减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