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王女士选择委托我们代理本案。诉讼团队在接受委托后,与王女士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核实案件细节,调取关联案件材料、银行流水、拆迁补偿协议等关键证据,逐步厘清案件脉络。
诉讼团队敏锐地注意到,原告李某据以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合作建房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其签署日期均为2024年4月,而这个时间点,恰发生在王女士就同一房产权益另案起诉张某之后。
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律师团队精准制定应诉策略,在庭审中,围绕合同真实性、形成背景与法律效力,提出了以下核心意见:
1.合同形成过程存疑:李某主张的早期口头协议,与相关付款记录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印证。所谓“早期出资”的转账人,其当庭证言并未直接支持合作建房或购房关系的成立;而一笔大额转账的备注仅为“货款”,款项性质不明。
2.合同签订时机敏感:在王女士与张某的离婚协议已对案涉房产作出明确分割数年之后,李某与张某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于2024年补签涉案合同,其行为目的与签订时机均不合常理,涉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诉讼标的物已不存在:原告诉请所涉的房屋已在诉讼前因拆迁而灭失,其确权请求已丧失事实基础。
4.法律效力存在根本瑕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5.我方当事人无合同约束:王女士从未与李某签署任何协议,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王女士,因此王女士无需向其支付违约金,也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外,律师团队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关联案件的庭审笔录,并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有力地协助法庭还原了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