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的房产,还能再要回来吗?
1992年,梁某和陈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两人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2000年,陈某从单位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登记在陈某名下。2015年,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她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陈某赔偿她22年料理家务的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元。同时,她说了一句关键的话---“关于房子产权自动放弃”。法庭笔录里,记录的清清楚楚,另外,梁某还多次强调:“房子、钱什么的我都不提了,不要了,我就要求陈某给我26万元的补偿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人离婚,陈某在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梁某15万元。至于那套房子,调解书里没提。十年后的2025年,梁某突然反悔了。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那套房子的一半产权,理由是:当年调解书里没写房子归谁,所以房子还没分,她有权要一半。陈某当然不干:“当年你自己说放弃的,白纸黑字写着,怎么能反悔?”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只看调解书主文,要看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全部意思表示。梁某在法庭上明确说了“房子我不要了”,这个意思表示清晰、具体,是她对自身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调解协议中陈某支付15万元,是在梁某放弃房子的背景下达成的,是双方对全部财产的终局性解决方案。遂判决房子归陈某。二审法院再次审查了当年的庭审笔录,确认梁某确实明确放弃了房屋产权。法院认为: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梁某应当认识并接受其法律约束力。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026年1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子归陈某单独所有。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每个人警惕。1、法庭上说的话,是有效力的。在法庭上发言要慎重,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对你有约束力的承诺。一旦签字确认,再想推翻几乎不可能。2、放弃权利,要有明确的证据。本案中,梁某放弃房子的意思表示有完整的证据链: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梁某本人签字。陈某能够拿出这些证据,是胜诉的关键。相反,如果当年只是口头说说,没有书面记录,你就很难证明她曾经放弃过。在离婚、调解等法律程序中,任何关于财产处置的意思表示,都应当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避免日后口说无凭。3、离婚调解协议是一揽子解决方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引导双方对财产、子女、补偿等问题进行一揽子协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法院会从整体上理解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而不是孤立的看某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