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化解纠纷,司法所持续关注该案进展。调解初期,双方立场对立。老姜坚称配偶享有法定权利,认为房屋过户是老张生前的安排,与抚恤金分配无关;二儿子则强调当初双方已有口头约定,老姜既已获得房产,不应再主张其他款项。
针对争议焦点,调解员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进行疏导:
1. 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向老姜说明,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口头协议,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反悔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 款项性质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房屋属于遗产,已按约定完成过户;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丧事办理的补助及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可参照继承顺序处理,但不等同于遗产分配。
3. 情理疏导:引导二儿子理解老姜作为再婚配偶多年情感付出;同时劝导老姜认识到当初承诺的意义,二儿子长期赡养老张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讲信用是情理之中。
经调解员耐心释法和情感疏导,老姜表示愿意让步,请求再次调解。司法所抓住时机,促成双方重新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