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涉及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后,被告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及返还比例问题。案涉10万元系原告出售其前夫遗留房屋所得,明确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该笔款项被实际用于购买车辆等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原告虽主张被告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全额返还,但未能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案涉10万元作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虽未形成借贷关系,但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支出。基于公平原则,被告应就共同支出部分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按照50%的比例,向原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款项,即5万元。
案情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