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起典型的“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解析离婚登记与离婚财产协议效力的独立性,揭示为特定目的(如购房、子女入学)办理“假离婚”所蕴含的重大法律风险,并为相关人士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登记不可逆夫妻双方为特定目的(如本案为子女上学办理户口)办理的离婚登记,一经民政部门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时解除。当事人以“假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财产协议可无效在“假离婚”背景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双方缺乏结束婚姻关系并处置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关系的解除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需分别独立评价。
- 使用协议≠追认一方在离婚后于其他场合(如办理贷款)使用《离婚协议书》,不构成对该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追认,因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追认的法律基础。
洪某与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4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李某的婚前房产(厦门市思明区莲秀里×号)归女方洪某所有。后经查明,双方办理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满足婚生子在天津入学的户籍政策要求,并非感情破裂,且离婚后仍共同在天津生活了一段时间。离婚后,李某未按协议将房产过户给洪某。洪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过户义务。诉讼中,经笔迹鉴定,《离婚协议书》上“李某”签名为其本人所签。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离婚效力离婚登记是要求行为,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完毕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李某未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撤销或行政诉讼)否定该登记,故离婚行为合法有效。
- 关于协议效力洪某在庭审中自认离婚是为子女上学,表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欠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合意。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 关于“追认”抗辩
法律上的追认针对的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而本案的财产分割约定因虚假意思表示而自始无效,不属于可追认的范围。因此,李某在银行贷款中使用离婚证及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协议效力的追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洪某要求李某按《离婚协议书》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或另案诉讼分割。本案为所有考虑或已经通过“假离婚”方式规避政策、获取利益的夫妻敲响了警钟。作为婚姻家事律师,结合本案提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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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关系 | “假戏真做”,婚姻关系确定解除 | 离婚登记一旦完成,法律上即为“真离婚”。一方若拒绝复婚,另一方无法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恢复婚姻关系。 |
| 财产约定 | 财产分割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 如本案所示,为“假离婚”而签署的财产协议,因非真实意思表示,极易被法院认定无效。原约定的财产归属(尤其是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给另一方)无法实现。 |
| 财产状态 | 财产面临重新分割与不确定性 | 原协议无效后,夫妻共同财产恢复至未分割状态。需另行协商或诉讼分割,过程耗时耗力,且分割结果可能与原协议大相径庭。 |
| 证据风险 | “假离婚”目的难以证明 | 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婚非因感情破裂。如无充分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证人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
和大家分享下,实务操作建议:
- 彻底摒弃“假离婚”念头任何以“假离婚”达成的目的,都建立在巨大的法律与情感风险之上,代价可能远超收益。
- 如已签署“假离婚”协议发生争议
- 收集证据:立即固定所有能证明“假离婚”真实目的的证据。
- 调整诉求:若像本案原告一样起诉要求履行协议,极可能败诉。应转为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以离婚登记时间为截止点)依法进行重新分割。
- 关注财产保全:警惕对方在争议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 审视协议效力: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署的背景、双方真实意图,准确适用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而非简单依据协议文本主张权利。
“假离婚”是对婚姻制度和法律严肃性的挑战,其法律后果往往超出当事人预料,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的局面。任何涉及婚姻关系的重大决定,均应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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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天津李春红律师,专注分享法律知识、真实案例和办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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