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规范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市县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文件,现就我省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家庭在本省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的,在本省购买二手住房(不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所购房产为家庭省内首套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二)所购房产已办理住房贷款且该笔贷款已放款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三)所购房产为家庭省内非首套住房且该套房产无住房贷款的,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申请办理。
二、办理渠道
缴存人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住房贷款等信息或购房行为存疑的,缴存人需配合核查。
三、相关要求
缴存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规范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购二手房提取业务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与稳健运行,更好地支持缴存人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条内容,进一步规范了购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确提取审核条件、时限要求与惩戒规则等。
(一)非首套且无住房贷款二手房提取:增设“过户满6个月”的提取申请等待时限。缴存人购买的二手房为家庭省内非首套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申请提取;所购房产为家庭首套或者有住房贷款的,可在登记过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购买的二手房为缴存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住房以不动产和住建部门共享的数据为准。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套数计算。
例1:缴存人于2026年6月1日购买海南省二手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套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且缴存人家庭名下还有其他住房,则需等待6个月后才能申请该套二手房提取,即缴存人在2026年12月2日至2027年12月1日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2:缴存人于2026年6月1日购买海南省二手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房产未办理住房贷款,但该房产为缴存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则缴存人在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3:缴存人于2026年6月1日购买海南省二手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缴存人家庭名下还有其他住房,但购买的二手房办理了住房贷款,那么缴存人在该笔贷款放款后,且在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明确办理渠道:缴存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业务。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住房贷款等信息或购房行为存疑的,缴存人需配合核查。
(三)违规提取惩戒:虚构房产交易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我局有权责令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未退回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三、执行说明
(一)本政策分类施策、精准支持,对首套住房、有贷款的改善性住房实行即申即提,对非首套且无住房贷款的住房合理设置申请等待期,遏制虚构房产交易违规提取行为,兼顾便民服务与风险防控。
(二)强化事前审核与事后监管,明确违规失信惩戒规则,引导合规提取、理性购房,确保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住。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