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再婚,只要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然可以继承房产,再婚不影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指: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料、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劳务与费用。只要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长期照料、承担主要生活与经济扶助,即使之后再婚,也不丧失继承权,依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房产分割,其他继承人不得以此为由剥夺其继承份额。同时,丧偶儿媳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即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她的子女还有权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