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一:“北京独居女子去世房产归国家”
2022年6月,赵女士(41岁)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价值400余万元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赵女士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赵女士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所以赵女士没有法律规定上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赵女士的多位旁系亲属(叔、姑、舅、姨等)主张曾在生活、就医上对赵女士进行帮扶,要求分得遗产,因遗产分配份额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节假日走动、探望等普通情谊行为不能作为分得遗产的合法依据,只有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上的实质性帮扶才符合条件。赵女士生前独居,亲属们所尽帮扶程度相对有限。
最终,法院判决遗产中的房产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赵女士名下的存款、保险受益和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由9名亲属共同继承,其中一位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各继承10%。
事件二:上海53岁独身女子脑梗去世,留下近600万拆迁款,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家住徐汇区的徐先生将房屋出租给53岁的邓女士。原本房租应于今年2月2号缴纳,但徐先生一直联系不上邓女士,徐先生上门查看却发现邓女士已陷入昏迷。
由于邓女士独居,3月11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指定由华泾镇印象旭辉居民委员会担任邓女士监护人。徐汇区公证处为此颁发了全区首张临时监护人公证书给该居委会。
3月19日凌晨邓女士抢救无效宣告死亡。邓女士系拆迁安置户,未购置房产,长期租房居住,其账户有近600万元拆迁补偿款未使用。
目前,若邓女士的遗物中未发现遗嘱,华泾镇印象旭辉居委会作为指定的监护人将向法院提交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依法开展遗产管理工作。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⑤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法律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
“配偶”是指因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原本四五十岁是正当年,往往不会考虑身后事,更不会立遗嘱,而死亡往往猝不及防,建议有需要的话,可以提前订立遗嘱,既能尊重个人意愿,又能避免继承纠纷。
如果给身体、财富、权力、事业进行排位,排在第一位的一定是身体。人生无常,我们要做的就是保重自己、善待自己,累了就休息,拒绝内耗、纠结、焦虑,要坚信只要命在,一切还未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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