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顺风车搭乘,竟引发了后来价值近千万的房产纷争。2018年春,李琳与刘亮在上海相遇,相识不过一个月便迅速陷入热恋。短短十个月,两人登记结婚,没有婚礼,也没有双方父母见面。婚后初期,他们仍各自住在父母家——这本就埋下了隐患。刘亮的家庭主要资产是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其中一套对外出租,另一套价值接近千万,全家共住。李琳提议将自己女儿的户口迁入刘亮家,并希望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刘亮出于信任和善意,劝说父母将产权份额过户给自己。仅四天后,刘亮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将99%的房产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只留下1%。
两人的婚姻未能维持太久。共同生活不过六个月便开始分居。第一次离婚诉讼,李琳未提财产分割。第二次,她依旧只求解除婚姻关系。直到离婚正式生效后,李琳才第三次将刘亮告上法庭,要求按房产证上的比例分割房产。法庭上,她拿出那本写着“99%产权份额”的房产证,态度异常坚定。

长宁法院的审判团队发现,这种诉讼顺序极不寻常。通常,夫妻离婚时会协商财产分割,情感基础多少会影响谈判。李琳却全程只谈房产,毫无情感纠葛。法官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难题:房产证上的99%份额是否意味着李琳能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合议庭认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但夫妻财产关系属于特殊情况,不能仅凭登记表面认定归属。尤其是,登记变更时并未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也没有正式书面约定,只是一时冲动。房产登记只是权利证明,而非不可更改的最终依据。
审判长王飞指出,婚内赠与本质上是基于对婚姻长久的期待。若婚姻关系极短,且无一方重大过错,法律需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利益平衡等因素。刘亮父母是原产权人,李琳既无贡献也未与他们沟通,若让其拿走房屋,老人可能失去栖身之所,显然不公平。婚姻关系实际共同生活仅半年,双方无共同子女。李琳年长、社会经验丰富,办理产权变更时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合议庭认为,刘亮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李琳也不应因善意赠与而获全部房产。
最终,一审判决房产归刘亮所有,由他向李琳支付50万元补偿,同时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李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若婚姻存续时间短,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可酌情补偿对方。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类似事件不仅发生在上海。2021年,江苏苏州一对夫妻因婚内房产赠与产生纠纷,法院认定短暂婚姻期间房产归原产权人所有,给予方需补偿受赠方搬迁及税费损失。2023年,北京亦有一起婚后房产登记于妻子名下,离婚时法院综合考虑家庭贡献、婚姻长度,判决房产归丈夫所有,妻子获得合理补偿。这些案例均显示,司法实践已不再简单以房产登记作为分割依据,而是回归婚姻本质和公平原则。
当然,并非所有婚内赠与都能撤销。若关系存续多年,双方共同经营家庭且有子女,法院往往尊重登记结果。例如浙江温州一例,夫妻共同生活近十年,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离婚时法院支持其全部权属。反观李琳与刘亮的短暂婚姻,仅凭表面登记索取巨额资产,司法并未认可。
随着新司法解释落地,未来关于婚内房产赠与纠纷,判决将更加注重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与公平合理性。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的人来说,法律正逐步筑起防线,回归制度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