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36岁的李琳坐了一趟顺风车,认识了23岁的刘亮。
一个月确定关系,十个月闪婚。没婚礼,没家长见面,就这么“速配”成功。
婚后,李琳提出想让孩子上好学校,要把户口迁到刘亮家。刘亮一上头,回去劝父母:把家里那套近千万的拆迁房过户给我吧,不然将来继承要交遗产税。父母拗不过,签了赠与合同。
可他们不知道的是——四天后,刘亮带着李琳又去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这次,他把99%的份额直接登记到李琳名下,自己只留1%。庭审时刘亮怎么说?“表忠心,一时冲动。”
婚姻情况呢?
2019年底,双方才开始真正住在一起,半年后就分居。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分居才三个月,法院没判离。一年后她再起诉,刘亮也死心了,同意离婚。
注意,骚操作来了——两次离婚诉讼,她压根没提财产分割。
离婚判决刚到手,她立刻第三次起诉,甩出那本房产证,“按登记比例分,一分不能少。”。
这时候你会不会想到以下问题:
1、为何女方两次离婚诉讼,她压根没提财产分割,而是在离婚后才要求分割?
2、离婚时分割房产与离婚后分割房产有何不同?
3、房产证写了99%,法院会按产证判决吗?
这女的很有心机,而且还懂法。
离婚时分割房产,法院一定按照夫妻财产关系的离婚房产分割规则处理,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对房屋贡献,结婚时长,共同生活时间等综合考量。
但是离婚后,起诉分割房屋,就可以主张按照赠与法律关系分割房屋了。房屋来源,对房屋贡献,结婚时长,共同生活时间统统不用考虑了。赠与的规定就特别简单,房屋过户前可撤销赠与,过户后就不能撤销。
这也是心机女“按登记比例分,一分不能少”底气所在。
那心机女成功了吗?
上海长宁法院不认可,而且非常的有理有据。
第一,法律上直接适用民法典第的“除外”条款,夫妻财产关系优先于赠与关系。
第二,房产登记不能直接等于“夫妻财产约定”。房是刘亮父母的老宅,老人一直住在里面;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产权比例,刘亮“未及深思”,直接“表忠心”,而非慎重协商的财产约定。
这叫冲动,不叫约定。法院还打了个比方:夫妻间的赠与,是“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它建立在“咱们能好好过日子”这个前提上。如果闪婚闪离,这个目的就落空了,不能简单套用普通赠与规则。
第三,分割还是按照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走,房是刘亮父母的老宅,老人还住在里面;婚姻短暂,闪婚闪离;李琳比刘亮大13岁,房地产出身,她明知道这套房子的来历,却从没跟刘亮的父母做过任何沟通。
最终判决:房子归刘亮,补偿李琳50万(包含她交的税费和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补偿)。
二审维持原判。
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夫妻间的赠与,是建立在“咱们能好好过日子”这个大前提之上,而不是让少部分人借婚姻索取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