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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经烟台律师徐学春整理编辑。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代表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
【裁判要旨】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即"加名"),房产虽因此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不必然平分。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仅由其酌情补偿另一方。
【案例信息】
· 案件名称: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5日
· 关 键 词:民事、离婚纠纷、婚前房产、加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平均分割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结婚后第二个月,陈某某便将其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约定共同共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给老婆加名"。
陈某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婚后与崔某某共同生活。
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姻持续逾十年。2020年,两人因家庭矛盾彻底分居。崔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并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陈某某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提出异议: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产权取得毫无贡献;婚后家庭开支也主要由自己负担。因此,他只愿意向崔某某补偿100万元。
经双方确认,涉案房屋当时市场价值约为600万元。
【裁判经过与结果】
法院审理后,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房产分割,法院形成了以下判断:
第一步:确认房屋性质。陈某某婚后主动将婚前个人房产"加名",视为将个人财产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属已由"个人所有"变更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应予分割。
第二步:确定分割比例。法院拒绝"一刀切"的各半分割,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评判:· 房屋来源于陈某某婚前个人购置,崔某某对产权取得无直接贡献;·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逾十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婚后家庭开支主要由陈某某承担;· 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最终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向崔某某支付折价款120万元(约为房屋市场价的20%)。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最高法借此明确了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房产证上加了名,离婚就一定能分到一半吗?答案是:不一定。
一、"加名"是共同财产约定,不是无条件赠与一半。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加名"正是这种约定的外在表现。但"约定共同所有"与"平均分割"并不画等号——财产属于共有,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必须对半分。
二、分割共同财产应体现公平,而非机械平均。《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判决。"加名"房产的出资来源、婚姻质量、双方贡献,都是法院衡量补偿额度的合理参数。
三、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时的特殊规则。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仅由其酌情补偿对方。这一规定有效防范了"闪婚闪离"套取房产的道德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律师提示】
对"给另一半加名"的一方(房屋出资方):加名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完成登记,房屋性质即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后单方面撤销极为困难(除非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加名前,应充分评估婚姻稳固程度,必要时可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约定离婚时的具体分割比例,以保护自身权益。
对"被加名"的一方(受益方):加名后并不等于自动享有50%的房产。若婚姻存续时间短、对家庭贡献有限,离婚时实际获得的补偿可能远低于预期,切勿对"加了名就能分一半"存有侥幸。
对双方共同的建议:婚前或婚内涉及大额房产的处置,建议以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及离婚分割方式,减少日后争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或对婚前婚后财产规划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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