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女对于养父的房产,是否还能继承?
很多朋友都知道,收养是需要办理收养手续的。
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养子女对于养父母的遗产还有继承权吗?

李玲有个哥哥李某,为人上进但家境贫寒,已育有三个女儿,一直盼着能有个儿子。此时妻子又怀了第四胎,因无法确定胎儿性别,李某整日忧心忡忡:若是男孩,他愿意抚养;若是女孩,实在难以承受。李玲见哥哥如此苦恼,便提议若生的是女孩,就由他们收养,总比送给别人家好。李某欣然同意。李某心情低落,三天后便将孩子交给了李玲。李玲看着可爱的女婴,母性大发,曾某也十分高兴,将女孩视如己出,取名为小可,悉心抚养。亲朋好友都知晓他们的关系,小可长大后也亲切地称呼曾某和李玲为爸爸妈妈。其实,收养小可后,他们并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没给小可上户口。曾某名下有一套100平米的房产,小可多次要求曾某过户给她,曾某有自己的考虑,始终没有答应。2020年,李玲和曾某相继离世,房子于2021年过户到了曾某母亲曾奶奶名下。小可与曾奶奶关系一直不好,之前曾奶奶来房子里住时,小可就声称这是她的房子,不许曾奶奶住。或许这也是曾某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和过户的原因,他希望自己去世后母亲能有个安身之所。小可得知房子过户给曾奶奶后,气愤不已,认为自己作为曾某唯一的女儿,有权分配养父的遗产,房子应有自己的一份,便向曾奶奶索要。曾奶奶自然不肯,称小可未办理收养手续。小可多次交涉无果,一气之下将曾奶奶起诉至法院,要求拿回养父的遗产。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失效,被民法典取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曾某夫妇并未履行这一程序。小可则辩称,家中亲朋好友都知晓她与曾某夫妇的关系,自己从小到大的学费和生活费均由曾某和李玲承担。为证明这一点,她提供了自己襁褓时期与曾某夫妇的合照,照片上还写着“女儿小可”,此外,李玲的墓碑上也刻有“女儿小可”的字样。然而,曾奶奶再次以未办理收养手续、户口户籍以及出生证明等为依据,指出这些材料均显示小可的亲生父亲是李某,而非曾某。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收养关系成立,襁褓中的照片也无法确认其身份。因此,法院判定小可与曾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可自然无权分得曾某的遗产。最终,曾奶奶成功获得房产,小可虽气愤不已,但也只能无奈接受这一结果。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因缺乏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